公务员请假制度范本管理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29 05:41:30

编号FS-QG-48937

公务员请假制度管理规定办法

Regulation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Civil Service Leave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公务员请假制度管理规定【1】
  一、休假规定
  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年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单位无特殊原因,应强制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请病、事假一年7天至15天的,不在享受休假工资报酬。
  六、机关借调人员按此规定执行。借调期间一年累计请病假超过30天的、事假超过20天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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