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制度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6-06-20 11:08:30

公管学院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制度(试行版)

为进一步促进学院学科建设,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水平,保证博士生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制度。公管学院的所有博士生只有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送审。预答辩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下:

1、博士生完成学位论文初稿,经导师审阅后,在学位论文正式送审前提出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

2、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应在完成开题答辩三个月之后。同时,为配合学院每个季度的送审时间,申请本季度论文送审的博士生务必在本季度论文送审材料提交前完成预答辩。(四个季度学位论文送审时间分别为:12月下旬、3月下旬、5月下旬、9月下旬)

3、预答辩应在所属学科、专业范围内公开进行。博士生应提前将学位论文初稿送达预答辩专家,并在预答辩前2天以上,将预答辩信息公告发至研究生管理办公室邮箱,由学院予以挂网公告。

4、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由申请人导师所在研究所组织,学位论文初稿由3-5位相关学科的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组成,申请预答辩的博士生,应在预答辩前10天将学位论文初稿交给答辩专家。

5、预答辩通过者,填写好《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表》,交至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存档。

6、预答辩通过者,应根据预答辩专家小组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通过后,方可提出学位论文评阅申请。对预答辩不通过者,必须根据预答辩专家小组提出的意见,针对学位论文中存在的问题,在导师的指导下,作出实质性的修改,三个月后可再次提出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

7、预答辩专家费由学院和导师共同承担。专家答辩费建议标准为400/专家,其中,学院承担标准为200/专家。学院与导师仅在预答辩通过时承担相应的费用,未获通过的预答辩,相关费用由博士生自行承担。

8、此规定自201511日起执行。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0141222

关于试行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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