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幼儿园)餐陪餐制度

发布时间:2020-04-05 17:04:04

幼儿园领导陪餐制度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十个必须》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强化食品安全,全面落实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学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幼儿园食堂教师陪餐制度工作相关要求如下:

1. 每餐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

2.幼儿园陪餐制度以幼儿园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参与陪餐的责任人为幼儿园班子成员、食堂管理人员。

3.制定陪餐班次表,保证第一责任人每周至少陪餐一次。合理安排每位陪餐责任人陪餐次数,做到幼儿园每餐均有人陪餐。

4.陪餐责任人在陪餐当天,不准自带食物进校(园)用餐、加餐,不得在幼儿园内另开小灶制作餐食。

5.陪餐责任人依据幼儿园餐点时间,提前十分钟到餐厅或班级进行陪餐,每周轮换一个班级,应和学生一起排队,付费购餐,同区域就餐。

6.陪餐责任人应注意幼儿园餐点是否是冷食类、生食类、裱花糕点以及是否是含有四季豆等高风险的食品。发现问题,需及时上报处理。

7.陪餐责任人在陪餐的同时,负责对所食用饭菜的外观、口味、质量等进行认真评价,并填好陪餐记录表及做好照片记录存留。

8.陪餐责任人因故不能陪餐的,应及时向园长报告,由幼儿园在陪餐前指定其他相关责任人陪餐,并做好相关工作。

9.陪餐人员在就餐后若发现头晕、呕吐、腹痛等症状,应当立即通知本幼儿园负责人,幼儿园负责人应当及时了解食堂就餐学生情况,并按照学生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处理。

10.陪餐实行成本核算制,由食堂根据食品成本,每月核算一次,交由幼儿园从教职工餐费中扣除。不得以陪餐为由,占据使用学生伙食费;营养改善计划学校根据陪餐教师费上交陪餐费用。

11.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陪餐情况的检查,负责对厨房卫生环境、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定期通报检查情况。

领导(幼儿园)餐陪餐制度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