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读演示教学

发布时间:2020-04-08 10:37:08

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20110331

  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下限,上不封顶,导致不同地区、行业、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差距较大。经济落后地区、效益不好的企业甚至经常拖欠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而一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则利用住房公积金免税政策,有意将一些应税收入打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逃税,也因此住房公积金被称为一些企业"避税的港湾""第二份工资"

  因此,关注和掌握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无论是对单位财务人员正确计缴个人所得税还是税务人员加强对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都显得尤为重要。

  一、政策规定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务院于20051219日相应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三费一金")从个人收入中扣除,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的上述修订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610号)。《通知》第二条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解读

  仔细研读"财税〔200610"文件,我们不难发现,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住房公积金实行了"双向限制"管理,即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存有一个上限:

  (一)缴存基数上限: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

  当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时,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当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时,以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缴存基数。

  比如某公司王某、李某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是8000元、10000元,而该公司所在设区城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那么王某、李某是否分别能以8000元和10000元为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呢?依据"财税〔200610"文件,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王某2009度月平均工资(8000元)低于该地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9000元),所以,王某可以以其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8000元全额为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而李某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10000元)高于该地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9000元),所以,李某不能以其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10000元全额为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而只能以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000元为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上限:12%

  仅就缴存比例而言,也有一个"双向限制"管理,即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能超过12%

  当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实际缴存比例高于缴存比例上限(12%)的,按缴存比例上限(12%)计算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当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比例低于缴存比例上限(12%)的,按实际缴存比例计算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如果职工任职单位或职工本人中只有一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缴存比例上限(12%),该如何处理呢?比如某公司缴存比例是10%,而该公司王某的个人缴存比例是18%,则对高于缴存比例上限(12%)的王某个人缴存比例(18%),也按前述方法处理,即以缴存比例上限(12%)计算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反之亦然。

  值得一提的是,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双向限制",而不是"总量限制"。有时即使"总量"没有突破标准,但只要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中有一个指标超过规定的标准,就应该将超过规定标准的那个指标予以调整。

  总而言之,符合"双向限制"规定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而超过"双向限制"规定缴存的那部分住房公积金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显而易见,《通知》对住房公积金"双向限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意义:一是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对于超标准缴存公积金的发达地区、效益好的垄断行业以及相对较高收入的群体适当予以了税收调节,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二是有利于规范税收政策。对于各地擅自将各类补贴、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逃税的违规行为进行限制,增强了税法刚性。三是有利于各项政策的协调统一。《通知》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文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标准规定税收政策,使住房公积金的税收政策与公积金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一致,保证了各项相关政策的统筹协调。

  三、案例分析

  (一)缴存基数超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数额

  条件:假设某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6000元。杨某20107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3,000元,其上年月平均工资2,000元;缴付住房公积金比例为:单位12%,个人12%,实际缴付住房公积金为:单位缴付360元,个人缴付360元。

  分析:

  1、准予税前扣除缴存基数的确定

  因为杨某上年月平均工资2,000元,小于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6000元),所以以其上年月平均工资额2,000元为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

  2、扣除限额

  扣除限额=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12%=2,000×12%=240

  单位和个人缴付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限额分别为240元。

  3、实际允许扣除额

  单位和个人实际缴付住房公积金分别为360元,大于税前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240元),因此实际允许税前扣除额等于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240元)。

  超出限额部分,即:(360240)+(360240)=240元,并入杨某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均高于规定标准

  条件:假设某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5,500元。王某20107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为7,000元,其上年月平均工资6,000元;缴付住房公积金比例为:单位18%,个人14%,实际缴付住房公积金为:单位缴付1,260元,个人缴付980元。

  分析:

  1、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的确定

  因为王某上年月平均工资6,000元,大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5,500元),所以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5,500元)为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

  2、扣除限额

  扣除限额=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12%=5,500×12%=660

  单位和个人缴付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限额分别为660元。

  3、实际允许扣除额

  单位和个人实际缴付住房公积金分别为1,260元、980元,大于税前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660元),因此实际允许税前扣除额等于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660元)。

  超出限额部分,即:(1,260660)+(980660)=920元,并入王某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超过上限

  条件:假设某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6,000元。钱某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是3000元;单位和钱某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20%15%,实际缴付住房公积金为:单位缴付600元,个人缴付450元。

  分析:

  1、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的确定

  钱某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未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应以钱某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3000元)为缴存基数计算允许在钱某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2、扣除限额

  单位和钱某本人的实际缴存比例均高于缴存比例上限(12%),所以,应按缴存比例上限(12%)计算允许在钱某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扣除限额=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12=3000×12%=360(元)。

  3、实际允许扣除额

  单位和个人实际缴付住房公积金分别为600元、450元,大于税前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360元),因此实际允许税前扣除额等于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360元)。

  超出限额部分,即:(600360)+(450360)=330元,并入钱某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缴存基数超过上限,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未超过上限

  条件:假设某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5,500元。陈某20107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为6,000元,其上年月平均工资7,000元;缴付住房公积金比例为:单位10%,个人10%,实际缴付住房公积金为:单位缴付600元,个人缴付600元。

  分析:

  1、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的确定

  因为陈某上年月平均工资7,000元,大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5,500元),所以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5,500元)为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

  2、扣除限额

  扣除限额=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10%=5,500×10%=550

  单位和个人缴付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限额分别为550

  3、实际允许扣除额

  单位和个人实际缴付住房公积金分别为600元,大于税前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550元),因此实际允许税前扣除额等于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550元)。

  超出限额部分,即:(600550)+(600550)=100元,并入陈某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五)"缴存总量"未突破标准,但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中有一个指标超过规定的标准

  条件:假设某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00元,该地区职工2010年每月税前扣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为720(1000×3×12%×2)

  张某: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为6%2010年每月实际缴存金额为600(5000×6%×2)

  陈某: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为15%2010年每月实际缴存金额为450(1500×15%×2)

  分析:从表面上看,张某和陈某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都没有超过720元的最高标准,但是,因为张某上年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所以每月税前扣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应为360(1000×3×6%×2),多缴存的240(600360)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因为陈某的缴存比例超过12%,所以每月税前扣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应为360(1500×12%×2),多缴存的90(450360)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常见问题解答

  1、问: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2、单位和个人按什么比例和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免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我单位员工张某20107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3,000元,其上年月平均工资2,000元;单位和个人缴付住房公积金比例均为12%,实际缴存720元。(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请问是否可全额税前扣除?

  答:因张某上年月平均工资2,000元,小于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6000元),所以以其上年月平均工资额2,000元为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

  扣除限额=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12%=2,000×12%=240

  即单位和个人缴付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限额分别为240元。超出限额部分:(360240)+(360240)=240

  因此,张某7月份的住房公积金720元不能全额税前扣除,只能扣除480元,超出限额240元应并入张某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领取的住房公积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中社会保险费的筹划

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中社会保险费的筹划

作者:陈勇

最近,本人在对一单位检查时,发现一种利用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中社会保险费进行筹划的方法。该单位一名员工因不满单位为其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数额,自行通过劳动力市场代为办理了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付手续,并要求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该单位和个人缴付金额合计数额未超过社会保险费的规定数额,故予以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大多数企业在为职工缴付社会保险费时,不能完全做到足额缴纳。这其中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有的是理解误差,仅以工资表上的工资作为社会保险费基数,而不是按照职工全部工资薪金为基数;有的是单位从成本负担情况出发,有意缴纳不足;还有的单位根本就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费。为此,本人想到一个问题。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已经存在,我们可以利用个人所得税法中税前扣除社会保险费进行筹划。

首先我们来算算社会保险费的比例,按本地的规定单位按工资负担养老保险金(20%)、失业保险金(2%)、医疗保险金(8%)、住房公积金(20%),合计50%;个人负担养老保险金(8%)、失业保险金(1%)、医疗保险金(2%)、住房公积金(20%),合计31%。也就是说,单位如果仅发放工资薪金而不为职工办理社保,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社会保险费比例可达到工资薪金的81%

例:某工程师每月工资3000元,奖金、津贴和加班工资7000元,单位按工资3000元为其缴付养老保险金(20%)、失业保险金(2%)、医疗保险金(8%)、住房公积金(20%1500元,个人工资中扣除养老保险金(8%)、失业保险金(1%)、医疗保险金(2%)、住房公积金(20%930元,再扣除1600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7470元,应纳税1119元;而该工程师又通过劳动力市场缴付上述"四金"5670元,这样前后单位和个人合计缴付8100元,未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又增加了扣除费用5670元,所以现在他当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800元,应纳税155元。前后两次差额964元,合理、合法地少缴了个人所得税。

计算过程:

1、单位核算工资薪金总额=3000+7000=10000

应纳税所得额=10000--3000*31%--1600=747

应纳个人所得税=7470*20%-375=1119

2、个人核算

工资薪金总额=3000+7000=10000

应纳税所得额=10000--3000*31%--10000*81%--1500--3000*31%--1600=1800

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10%-25=155

差额=1119--155=964

在上例中,单位负担了一部分社会保险费。如果单位未负担费用,那么该人在单位帐面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400元,而个人自行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仅300元,不信你算一算。区别就在于红字补缴部分,而通过劳动部门和房产部门补缴社会保险费既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又是维护社会保障法规的有效措施。同时对打击不法单位,促进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具有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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