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09 20:36:55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山安全

【发文字号】办字[2012]138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26

【实施日期】2012.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办字〔201213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21226

河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山生态环境,努力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254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要求,坚持依法淘汰、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取缔、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和坚决取缔无证开采等非法采矿行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特别是小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12013年底前,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非法占用河道、土地、山场堆放矿渣、尾矿、干选废料现象得到根除;地下开采生产规模小于3万吨/年、露天开采生产规模小于5万吨/年的小铁矿,生产规模小于1 5万吨/年的岩金矿,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相应矿种最小开采规模且无法经技改达到上述生产规模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露天矿山,尾矿处理和环境保护不符合要求的超贫磁铁矿依法关闭(生产能力以采矿许可证标注的生产规模为准,下同)。

22014年底前,依法关闭经限期技改、整改仍达不到上述生产规模以及有关规定要求,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矿山以及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选矿厂。

32015年底前,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包括尾矿库)关闭1100座以上(矿山600座、尾矿库500座)。整合后的矿山保留一个开采主体;一个采矿许可证保留一套生产系统。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超贫磁铁矿的开发得到有效控制,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矿业经济实现健康稳定发展。

4 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逐年稳中求降。

二、整顿治理和取缔关闭范围、标准及分工

(一)整顿治理。

1 范围及分工。

1)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存在超设计能力生产等安全隐患的;新建、改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立项审批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与所承揽的建设工程不相符的;其他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规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2)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继续进行生产的;相邻露天矿山矿区范围边界小于300米的;小型矿山可能危及大型矿山安全生产的;违规开采超贫磁铁矿的;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相关政策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3)一个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内存在多个开采系统或开采主体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矿山企业明确各个系统生产的时间顺序,原则上一套系统闭坑后,另一套系统方可进行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原则上一个采矿证发放一个系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需限期整改的冶金矿山及选厂。(冶金矿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5)冶金矿产开采单位、选矿企业未取得《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或《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期进行生产的。(发展改革部门和各级冶金矿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6)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生产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7)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安部门负责)

8)违反水土保持、河道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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