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建立健全入额检察官的监督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18-07-04 16:29:29

工作心得:建立健全入额检察官的监督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精神,目前全国各地各级检察机关正在全面推行(检察官33%、司法辅助人员52%、司法行政人员15%)员额制改革,尤其入额检察官控制在33%的比例,其目的是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进一步优化办案责任制,核心是放权和分权,保证办案质量和效率。这不仅是深化检察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和执法办案责任主体的迫切需要,而且这也对提高检察机关执法能力和法律监督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的有力保障。为了防治在新机制体制下的检察权滥用,随着进一步的实施,现在当务之急是需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以此增强检察权运行的公开透明和促进检察权规范运行。

一、客观评价传统办案模式存在的不足,是监督司法办案责任实行的前提

检察机关过去办案普遍存在三级审批制的管理模式。即启动程序后,由承办人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审批或检委会决定的层层把关办案机制。基本上每一个办案,都要由承办人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批,分管检察长、检察长审批或检委会讨论决定。这种办案机制虽然在过去对保证案件质量,防止案件承办人权力滥用发挥着重要保障作用。但现实行入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后,随着改革不断深化,面对新诉求、新期待,这种行政化管理模式已不适应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和司法实践需求,严重制约诉讼效益提升和执法办案责任的落实。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纵向的上下级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相互监督不力

上下级检察机关在实际运行中监督不力,主要体现在上级检察机关层级监督领导关系一般是以条线纵向分块对下级业务部门进行制约,容易导致一些涉及综合性业务开展缺乏监督;办案监督也仅限于每年一至二次执法检查时抽查部分案件,对于抽查不到或下级检察院不请示的案件无从监督,导致监督流于形式。

2、横向的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约机制运转不畅

内部监督制约机构主体,存在办案部门之间监督制约、检委会在议案时对重大疑难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方面的监督、检察长通过行使审批权进行监督制约、纪检部门廉情控防机制,以及综合管理部门督察、督导、督办等。由于上述部门监督的行政化、以及同一部门之间工作合作关系人情化、部门负责人管理职能、监督责任和办案责任主体同一化,难以保证监督制约的有效性和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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