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07-29 15:51:41

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过程中的自评、申请、受理、考评、发证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云南省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及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的水专委、建专委、运专委是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实施考评发证工作。

第四条 各主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五条 各主管机关、考评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

第二章 考评与发证

第六条 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经营类别分别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

第七条 申请达标等级的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应完善原有安全管理体系,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进行自评,逐项给出自评分值,形成自评报告,并通过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出考评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

第八条 主管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后,审查是否属于本管辖范围、是否满足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内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通知企业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请。

对通过审查的,主管机关确定考评机构受理考评。

第九条 考评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的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企业启动考评程序;核查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和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考评机构应组织3名以上(含3名)具有相应资质的考评人员成立考评组,制定具体考评计划,并告知企业后组织实施考评。考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现场考评的总体安排,并对考评结论负责。

第十一条 考评组实施考评可采取提问、交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检查与抽查等方式。若有必要,可以进行现场检测与测量。考评组在企业从事考评活动,应按《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的考评实施程序》(附件二)实施考评,与被考评企业沟通交流,就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对考评组提出的整改意见,1个月内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经考评组核实后,可视为达到考评要求。

第十三条 企业对考评结论存有异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直至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复核申请。主管机关应及时组织复核。

第十四条 考评组考评工作结束后,应向考评机构提交《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报告》。(附件三)

第十五条考评机构收到考评组的考评报告并按程序审查后,向主管机关提交考评结论及达标等级意见。

第十六条 主管机关收到考评机构提交的考评结论后,应对企业拟达标的等级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没有实名举报的应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间如有实名举报,主管机关应进行核查,举报不属实和举报属实但不影响考评结论的应予以发证;举报属实且影响考评结论的不予发证。

通过考评、公示的交通运输企业由各主管机关通知考评机构,由考评机构制作颁发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未通过考评的或经主管机关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可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考评。

第十七条 各主管机关应将二级(或三级)达标企业发证情况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应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见附件四)制发。

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条 已取得相关机构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证书(证明)的企业,连续3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经有关主管机关对必备条件审核后,可颁发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高一级别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考评及发证的内容、范围和方法按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组建企业应于正式运营6个月内提出初次考评申请。

   第二十三条 换证考评申请应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

  第二十四条 换证考评申请应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三)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换证考评及发证的内容、范围和方法参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换证考评和发证应在现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第二十七条 换证考评未通过的,企业应在原证书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重新考评申请。

  第二十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遗失的,可以向原考评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企业法人代表、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供有关材料,申请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 主管机关向企业、考评机构、考评人员发放证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获得安全生产达标等级证书的企业每年应进行自评,并在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自评报告报发证主管机关。

第三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应对下级主管机关和考评机构的考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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