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饮用水标准

发布时间:2020-03-13 15:54: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实施日期和范围



一:实施日期 2015524日》

二:强制性标准

1: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矿物质水”均需要执行本标准

2:天然矿泉水仍然执行 GB8537

三:分类

1蒸馏

饮用纯净水 2电渗析

3离子交换

包装饮用水 4反渗透

1脱气,曝气臭氧

其他饮用水 紫外消毒的水

2使用添加剂

(矿化液)的水

四:技术要求

1:水源要求

2:感官要求

3:理化指标

4:污染物限量

5: 微生物限量

6:食品添加剂要求

1:水源要求

A:以公共供水系统为水源生产的水

应符合GB5749

活饮用水标准要求

B:以地表水或者地下水为水源的水

经过处理以后应符合

GB5749生活

饮用水标准要求

C:水源卫生防护

防护标示,沉淀池,加盖,加锁等措施

2:感官指标要求

3:理化指标要求

4: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

GB2762中对饮用水共有5个指标规定:

铅: 0.01mg/L

镉: 0.005mg/L

总砷: 0.01mg/L

锡: 150mg/L

亚硝酸盐: 0.005mg/L

5:微生物限量指标

取消了菌落总数,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5个指标

保留了大肠菌群指标

增加了铜绿假单胞菌指标

大肠菌群

铜绿假单胞菌 均为二级采样方式检验,抽样检验需要12个包装,即12桶(瓶),其中6桶检验,6桶备样。

6: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2014

主要针对添加矿化液的其他饮用水(矿物质水):

所用的矿化液应当符合GB2760的要求,即允许使用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镁,氯化锌,氯化钙等添加剂或者其中几种综合而成的复配添加剂

注意:当添加使用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钙、氯化钾等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时,需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该特定标示内容自201611日实施

五:关于包装饮用水的名称

1:包装饮用水的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

2: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符合:《预包装食品包装通则》GB 7718 的规定,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包装饮用水的产品名称不得标注“活化水”、“小分子团水”、“功能水”、“能量水”以及其他不科学的内容。

六:关于标签标识的实施

1: 本标准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自201611日起实施。

2: 201611日以后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要求,

在此以前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为止。

七:本标准与GB17323如何衔接

国家卫计委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GB 19298-2014 GB 17323-1998

包装饮用水 瓶装饮用纯净水

两个标准合并执行,凡是GB19298规定了的指标以GB19298为主, GB17323中的PH值,电导率,氯化物,铜四项指标仍然有效。

八:关于企业标准

1 产品的名称

###矿物质水”名称不允许再使用

###山泉水”名称标示方法尚未完全明确

暂时标注为其他饮用水(###山泉水)

2:企业标准的内容

立即参照GB19298规定的指标进行

修订,转化或者合并。

九:关于出厂检验项目

原则:审查细则+GB 19298GB 17323

纯净水  

其饮用他水

色度

色度

浑浊度

浑浊度

状态

状态

滋味、气味

滋味、气味

净含量

净含量

大肠菌群

大肠菌群

pH

电导率

食品安全国家饮用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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