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5-18 06:23:51

上海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规定有哪些?

  使用电子签名的合同网签有多种方法,这种形式的优点是节省了人力和其他成本,已经逐渐在各省市试点使用。网签的合同经过平台备案,居民查询更加方便,有统一的平台管理也避免了某一方随意更改合同内容。今年上海新建立的平台已经试行。上海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规定有哪些?以下是规定:
  ▲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印发〈上海市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昨天宣布: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试行办法〉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18]1号)的要求,上海市将于今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均应按规定进行合同网签备案。
  ▲二、备案具体举措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为市场参与各方提供安全、便捷、畅通的服务,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自2018年年3月31日上线试运行,已实现房源发布、实名认证、合同网签等基本功能,并提供租金查询、金融服务、法律问答等便民服务。截至6月底,网上挂牌可租房源约4.4万套,日均更新逾2400套;网站累计浏览量逾310万人次,日均访问量近3.6万人,注册用户超过8400人,平台运行总体平稳。
  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18]1号)的要求,上海市将于今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均应按规定进行合同网签备案。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以及各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将为租赁当事人提供合同网签服务;市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将通过“962269”房地产交易服务热线,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由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按规定办理。
  同时,根据《关于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核验租赁信息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1号)的相关规定,7月1日(含)至10月1日(不含)期间,经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合同网签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由2000元提高为3000元。
  上海市将不断优化完善住房租赁平台功能,逐步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一体化”,真正做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同时依托平台,逐步推进租赁住房信用体系建设,充分保障住房租赁各方合法权益。
  ▲三、《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试行办法》法规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行为,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住房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加快规模化、机构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方便租赁当事人办理公共服务事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7]4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以下简称“合同网签备案”)。
  第三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向社会提供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等服务,建立住房租赁市场信用体系。
  第四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合同网签备案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合同网签备案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市、区两级住房租赁服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承担企业入网认证、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租赁市场监测等服务和管理事项。
  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负责租赁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公安、工商、民政、规划国土资源、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本部门业务系统与租赁平台互联互通,深化政务协同应用。
  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负责建立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行业自律机制。
  第五条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各类经营主体”)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到所在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应当申请办理租赁平台用户认证,取得租赁平台用户操作权限。各类经营主体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业教育培训。
  第六条 各类经营主体办理平台用户认证后,六个月内不从事网签操作的,其网签功能自动失效,重新申请后方可恢复。
  各类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用户认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7日内,申请办理变更认证手续。
  第七条 各类经营主体对外出租租赁住房的,应当将房源信息上传租赁平台。其中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应当及时向租赁平台申报、公示相关项目及房源信息。
  对于规模大、信誉好、具备信息化等条件的经营主体,通过数据接口方式批量上传房源信息,符合租赁平台房源信息发布规则的,即时对外发布;其他经营主体及个人经房源核验后,可在租赁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个人发布房源信息的,还应当通过租赁平台进行实名认证。
  各类经营主体和个人,应当对所发布租赁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时效性负责。
  第八条 各类经营主体达成或撮合达成住房租赁交易后,应当通过租赁平台,为租赁当事人提供签订租赁合同的网上操作服务。
  出租人未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住房的,租赁当事人可前往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网签租赁合同。
  第九条 租赁当事人网签租赁合同后,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完善租赁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网上登记备案。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后,租赁当事人需要纸质证明的,可以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
  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平台网签租赁合同的,可以到房屋所在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申请集中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第十条 凡适用本办法的住房租赁活动,租赁合同经网签备案后,承租人(包括其他居住使用人)可按规定申领居住证,申请居住证积分,申请办理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按相关规定可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各类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承租人向其他政府部门申请公共服务事项,需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的,租赁平台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供其网签合同信息,用于比对核实。
  第十一条 各类经营主体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市合同网签备案的各项操作规程,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网签功能,记入信用档案,并可将其失信信息按规定归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发布后,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租赁平台操作规程、房源信息发布规则等配套文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负责平台的服务中心应当履行自身备案、检查的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及时做好网签相关工作,否则半年后需要重新申请操作。每一条备案信息及其相关信息都应当真实有效,违反规定、丧失信用必须接受整改。市民可以拨打专门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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