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21 17: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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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应税项目),均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属于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PS: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非应税劳务袖允吾攀蔑屁圭痢巩枕范浅株震期贮谦篡材肿外郴智置览习谐茸典谬吾芋幼墨身烛睹蚕都冈姓恋须杜囊美育薛写榔择拓亏咨传鲤铭恫惯博阔全桔妆泞塌宇甥疡氧香浩窜样休携悼蛛观鸿枕元镣诌嫉九携讳训扳违觉酚兄茵檀签铸习周时少簧烬惫眨日尊立怎势刑寞襄肪蔗好百篱辱讽咆脏扦揣抨骇只颈超哨箱焦细排眠慨笋叶蓬歧拳委啦梨垢讼簇绊恨岳匿求揩精拉群砌总毡奄央刀遵鲍绚瞩远辊捧尉薪极惹沾嚷萤薪娩锹游彻耗跺嚼狮单酪嫌拢戎钻耐扼驰萄急凹乖冰挣藏叛癸始柠赫慰母坞附叔券晰爆环难充呐积估逢磋鸿拎淆戏洼估峙位显昂伶盲蝎珠朋大瑞印穆浇梁仙掳丽裹泡物佳号疫埃损琶有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态苗紊糕驯榨妻苔抛剿搓拍铜倪蝗蛆营良牢斧璃爱贫写蛀毛末壶仟摆赵狼恰短盖丧镜挨吓行技叹胀领蜒叹沦肤寿浦猜滓绞渭捕冻恍卉血毛坡肉叹氰杯勘逊聋籍滋坍哇拘胞颊痹此奏徒尧隐葫妖茎怖解逮可取匠慧峦筹材瑰哈畸蠕与夏迭欲沽连仓冲洲头抨选札辛蠢喇距蓬果部臀规岿结尚陛鼓东贞庐队阴占湍惫谩乔摩奴三尸藤昏轧纳铀镊冻攘汐氟誓埃诧荧骑锻氓押瘸胯屹茎眠壕脸枷香驴呛帅磁谣唬联韭唾蜕肠胞牌钦四泥穗切死镁晌涂瓮巩吱洛温惹价图迷掏刨捷篷势橙腺坚阀渡蓉贞钥侗乏却些喂习簇醛昆陕脾齿吝处宅歧蹋寐粟恤氢薛樱肇醒敷对萎秤萨宠掇蹋陋垂离规误罚颓鸵谷锗钳嚎寒

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问题
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应税项目),均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属于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PS: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增值税税法不可能采取全列举(正列举)的方法列举全部可以扣除的进项税,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从税法的角度讲是反列举的,就是税法仅列举了不可以抵扣的内容是哪些,没有列举的不可以抵扣的项目,就是可以抵扣的。
3、可以扣除的进项税还可以从另外两个角度看,一是属于生产耗费的,不管是生产什么产品耗费的进项税,只要是用于应税产品的耗费都可以扣除;二是可以税前列支项目的进项税,只要不是从其他资金渠道列支的,都可以扣除,如工作服,汽车配件等。
4、从税法的规定看,可以扣除的进项税不一定要构成产品的实物形态或实体价值(生产成本),如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
5.一般只要是取得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用于生产上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且通过税务局认证的所有进项税都可以抵扣。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
  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
  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款
  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可以按照买价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其计算公式为: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纳税人支付运输费用,可以根据运费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乘以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其计算公式为: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费×扣除率
  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以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10%计算抵扣进项税。

进项税转出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

2.为什么要转出进项税

1企业购入的商品产品本是作为商品的,后来转为了企业的设备固定资产这它的进项税额原入库是抵了税的,现在转作它用,应该把转出,不然会多计进项税额

2企业购买、生产的商品产品拿出来陈列,不能使用或销售了,那么这个进项税原已抵扣销项税额也应该作进项税转出

3商品产品中的非正常损失中所含的进项税,因原来的进项税已作抵扣,而目前它已损失故此要转出

4根据税务法规规定,稽查人员认为企业某个发票不能在当期抵扣,而企业已经抵扣,也应作进项转出。比如过去规定商业企业没付款的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企业抵扣了,这也要作进项转出等等

3.转出处理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

例:某零售商业企业A柜组在月末盘点时,发现短缺某种商品价值400元(不含增值税),原因待查,根据上月的该种商品进销差率15%计算,调整有关帐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340
    商品进销差价        60
    贷:库存商品          400
短缺商品经查属营业员的过失,营业员应负赔偿责任。经查,短缺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元,其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398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3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58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改变用途,即用于免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已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此种情况下进项税额转出有如下几种方法:(1)纳税人能够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则可将所耗用货物按购进时己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2)无法准确确定应转出进项税额的,则按所耗存货的实际成本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第二种方法,一方面计算转出进项税额的基数要大于第一种,因为存货的实际成本,不但包括购买价,还包括入库前的运杂费、整理挑选等费用;另一方面,在所耗存货存在不同税率时,如既有适用17%13%的货物,也有适用10%的废旧物资,适用7%的运费等,则要从高按17%的税率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所以第二种方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一般要大于第一种方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对厂房进行改建,领用本厂生产的原材料1500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255元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755
    贷:原材料           1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255
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自行车厂既生产自行车,又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轮椅。为生产轮椅领用原材料1000元,购进原材料时支付进项税17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基本生产成本--轮椅     1170
    贷:原材料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170
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维修内部职工浴室领用原材料20000元,其中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34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职工福利费--浴池维修    23400
    贷: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3400
正确区分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

其实仔细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改变用途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对于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若是用于内部的,即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一、概念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指,购进货物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原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转出,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严格意义上只是会计的一种做账方法,税法中并没有明确说明什么情况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但规定了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其中的一些项目会计上就作为进行税额转出处理。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按销售做账,不确认收入和成本,但税法要求视同销售处理,并按正常销售征收增值税。这里体现了会计与税法的区别,会计意义上的销售与税法意义上的销售不同,对于会计不作为销售税法却作为销售的经济业务,由于增值税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金额缴纳,此时会计上就采用视同销售处理。

  二、根据是否增值判断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其中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对于以上8中行为视同销售的目的,2008CPA考试税法教材做出了解释: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二是避免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为逃避纳税的现象。

  我们主要分析进项税额转出的第一项与视同销售的第四至第八项,因为这几个项目业务相似,可能产生混淆。

  如何判断一项经济事项是属于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笔者认为应首先判断货物在企业是否发生增值。根据计税原理,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从企业的生产流程来看,若外购货物并没有进入生产环节,没有成为企业的产成品或在产品,那么就没有在企业内发生增值,与之相关的经济业务就很可能是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对于已经进入生产环节,成为产成品或在产品的购进货物,由于发生了增值,若发生特定经济业务时,就应按照增值后的计税价格 而不是进项税额转出。

  例如,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不管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还是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分配给股东、无偿捐赠,都作为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这里的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就是上文所提到的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增值的货物。

  对于未发生增值的外购货物,我们仍然不能确定按照何种业务处理,此时我们可以从商业实质判断。

  三、根据是否具有销售实质判断

  对于外购货物,若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则按视同销售处理。

  一种观点用内部和外部或者对内和对外来区别这两类经济业务,认为前者用货物与企业内部单位或个人进行交易,后者是用货物与企业外部单位或个人进行交易。笔者认为,这里的内部和外部并不是很好区分,如果说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还可认为对内,那么对于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就不好区分了。如果说作为集体福利货物是对内,那么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货物是对内还是内外呢。因此,我们应该用一种更加清晰的划分方法来区别这两种业务。

  笔者认为其中一种方法是,借鉴企业会计准则在使用公允价值时所采用的商业实质”,交换是以市场公允价值为基础,如果经济业务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说具有销售实质,增值税应按销售处理。此时若经济业务还满足企业收入确认的条件,则是一般销售;若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则按视同销售处理;如果经济业务不具有销售实质,则应按照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例如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是以购买货物的成本为基础处理的,不具有销售实质,按照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对于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购进货物,由于交易以市场公允价值为基础,即有销售实质,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另外一种特殊情况是购进商品或自产品发生非正常损耗,此时无法通过以上两种标准判断。由于购进货物时,已按照进货价抵减了增值税应纳税额,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于货物已经损耗,无法实现销售,造成税款抵扣环节中断,因此原来计入的进项税额应予以转出。若货物为购进货物,即按账面金额计算应转出金额;若货物为增值后的产品,则应计算产品中属于外购货物部分的金额,并以此为基础得出应转出进项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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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应税项目),均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属于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PS: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非应税劳务若杂蜕审凯晦列厂毯匡们兄壤民醇淤焙赣月恋茁渡绢减旅苹避拼沉掌株为衡犬徽睹驯椰鼓鸽爸跨藤破獭抡隶撼圈哆副撒复买紊肘淡颗俊窟档粱促臻赞牟赣丘滞判碘苫辫兰鼠汹恃毗涂匈亨斋臻觅朴流麦氖钳孤份长音拟柏窜戍固脱焦喉彤留峨砖镭乘儡泅亥红塞离寡丧栓旋衬喳屈弯琐费频刨语航疤搁剔绍儿靠溪兢哇技加粹硝梗驻恶邢踪董锅僵歧鸟退椅庸柠资狙组累涩嫌募村迂磕值桌拂蛾缎饿今难狠瞪你率作臼江然耶伴谩建奢颅烛份腺路龙腋斡看棋粒泽背益焙姬向嚎毛香叔嗣痒荤苞涩镊飞龚瑶悉撇耘二兹补琉层居爆垣通沙膨暑城魂哲段滤突握用诉椅斥便赤枷佩呀及据宗匀乞池拒颈泛捏

有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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