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县委县政府机关大院信访秩序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11-21 21:38:19

关于规范县委县政府机关大院信访秩序的

为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行为,切实维护县委、县政府机关大院(以下简称机关大院)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大院信访秩序,处置非正常上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规范信访行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县委、县政府指定的接待场所是县群众来访接待服务中心。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按相关规定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机关大院群访、缠访、闹访的,经信访局工作人员、公安机关或者机关保卫人员指出其违法违规或者错误行为后,信访人必须在10分钟内纠正错误,自觉到县信访接待服务中心反映问题。

二、非正常上访行为的界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非正常上访:

1、上访人数较多,经接谈劝导仍长时间滞留的;

2、围堵、冲击机关大院的;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的;

3、打横幅标语,写大字报,呼喊口号,敲锣,散发传单,展示物品或者静坐、下跪不起,卧地堵门等,经接谈、教育仍不听劝导滞留不走的;

4、纠缠、威胁、辱骂、殴打接访工作人员的;

5、携带危险品和管制器械,有可能伤害人身安全或实施其他破坏行为的;

6、精神处于非正常状态,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正常信访秩序的;

7、实施打、砸、抢、烧,聚众闹事的;

8、实施其他严重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行为的。

三、落实信访处置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维稳办、县信访局、县公安局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负责维护机关大院信访秩序,涉访单位负责劝返和依法处理上访诉求。

(一)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职责。凡机关大院发生群访、缠访、闹访等非正常上访行为,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两办”)值班主任负责向有关领导报告,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处置现场,视情况安排“两办”值班室通知涉访单位相关负责人组织劝访、接访。

(二)县维稳办工作职责。凡机关大院发生群访、缠访、闹访等非正常上访行为的,县维稳办负责向县维护社会稳定领导小组报告,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处置现场,维护机关大院秩序。

(三)县信访局职责。发生妨碍信访秩序的群访、缠访、闹访等非正常上访行为时,县信访局负责人均要到达现场,负责了解和掌握情况动态,开展现场劝说疏导工作,引导信访人到信访机关设立和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问题,依法、合理、及时处理信访人的信访诉求,协助公安机关收集不规范上访行为的证据。

(四)县公安局职责。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兴城派出所具体负责维护机关大院非正常上访行为信访秩序,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兴城派出所在接到“两办”通知或保卫股报警后,应在10分钟内组织警力到达现场,对信访人围堵大院大门、拦截进出车辆等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行为者,在县“两办”、县维稳办现场指挥下依法处理。对经劝说和警告后仍不改正的,由民警负责疏通机关大院大门道路,强制将信访人带至指定接待场所反映问题;对违反法律、法规,妨碍信访秩序的组织者和主要行为者,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对聚集人数较多、情况较复杂的,兴城派出所报告县公安局分管治安负责人,局分管治安负责人组织治安大队等机关警力现场处置,恢复机关大院正常秩序。

(五)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责。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股(以下简称保卫股)具体负责维护机关大院非正常上访行为信访秩序。做好机关大院进出人员登记工作,避免信访人直接冲撞县领导办公室,防止出现影响机关大院办公秩序的现象发生。对5人以下围堵大院大门、拦截进出车辆等非正常上访行为,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人和保卫股要及时做好信访人的劝说疏导工作,疏通机关大院大门道路,协助信访局将上访者带至指定地点反映问题;对5人以上围堵大院大门、拦截进出车辆等非正常上访行为,保卫股要立即报告县“两办”值班主任,同时向兴城派出所报警,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保卫力量维护信访秩序,在民警到达现场后,协助公安机关疏通机关大院大门道路,协助县“两办”和县信访局工作人员将上访人带至指定地点反映问题。

(六)涉访单位职责。涉访单位在接到“两办和县信访局通知后,按通知指定负责人组织力量迅速到现场劝返、接访,必要时将上访人员带回本地做工作。

四、明确信访处理时限。对机关大院发生群访、缠访、闹访等非正常上访行为,在接到保卫股报告后,县“两办”值班主任、县维稳办、县信访局和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人第一时间必须到达现场。对5人以下围堵大院大门、拦截进出车辆的非正常上访者,保卫股10分钟内必须疏通机关大院大门道路;对5人以上围堵大院大门、拦截进出车辆的非正常上访行为、拦截进出车辆的非正常上访行为,兴城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10分钟内所负责人必须组织警力到达现场,到达现场经过10分钟警告、训诫、制止无效的,10分钟内疏通机关大院大门道路,对非正常上访组织者和主要行为者依法处理,并将其他上访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县直单位、花园镇、开发区在接到县“两办”和县信访局劝、接访通知后,通知指定负责人必须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其他乡镇、管委会必须在40分钟内到达现场。

五、妥善处置信访事件。全县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群众逐级有序正常的信访活动和合理诉求,要严格按照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予以解决,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整合乡镇信访、综治、维稳等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乡镇、村、社区排查化解大平台作用,促进排查内容由一般性排查向重点排查转移、工作力量由分散向集中统一转移、排查机制由单事单议向综合施策转移。充分发挥人民调节、行政调节、司法调节“三位一体”工作体系的优势,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着力化解疑难信访积案各乡镇、各部门要对本地时间跨度长、处理难度大,案情复杂、久拖未决的信访积案,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深入的排查梳理,逐案登记建档,逐案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因案施策、逐案化解。争取今明两年化解全部现有积案。

)依法处理非正常信访事件。对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条所列6项禁止性规定的,县信访局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县公安局民警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并在现场处置后依法依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县“两办”、县维稳办、县信访局、县公安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及涉访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指定负责人未在指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劝说疏导维护秩序不力的,由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批评,视情节由县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处理,或给予社会治安综治治理黄牌警告直至一票否决。

对涉访责任单位,凡发生一起围堵机关大院门通报一起,一月内连续发生两起堵门等非正常上访事件的,由领导小组副组长约谈分管领导,发生三起,由领导小组组长约谈主要领导,发生三起以上,由涉访责任单位向县委、县政府和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书面检讨。一年内发生五次以上堵门,或造成恶性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20111115

关于规范县委县政府机关大院信访秩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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