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3-01-14 00: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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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文章作者:点击:27252011-9-1214:48:41字体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建设,发展城乡集市贸易,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商品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设、监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集市贸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集市贸易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文明、规范。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物价、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卫生、计划、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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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点击:17902011-9-1214:57:37字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二章农贸市场消防组织
第五条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集贸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一)与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电等防火管理制度;
(三)组织防火人员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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