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
发布时间:2020-05-18
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 一、对政策性银行的监管
改革开放专门长一段时刻,我国的政策性金融业务要紧由原国家专业银行承担。如此既不能充分保证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也不利于把国家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把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三家政策性银行先后成立,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进展银行。
(一)机构功能定位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出资创立、参股或担保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进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和实施宏观产业政策的金融机构。在具体经营治理中,政策性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治理。目前,三家政策性银行的功能如下。
1、国家开发银行
要紧通过向国内银行和国际资本市场发行金融债券筹资。重点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两基一支”)的大中型差不多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发放政策性贷款,具体包括制约经济进展的“瓶劲”项目、重大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项目、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等。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进行操纵和调剂。
2、中国进出口银行
要紧通过向国内商业银行和国际资本市场发行金融债券筹资。重点向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办理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及担保,支持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物资以及高新技术产品等出口;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待贷款、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下业务,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办理转贷外国政府贷款业务。
3、中国农业进展银行
要紧通过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和向境内金融机构发债等方式筹措资金。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要紧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办理粮、棉、油收购和调拨贷款,办理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及办理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展服务。
(二)市场准入 1、机构准入 (1)机构审批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对政策性银行设置的审批遵循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下发的《金融机构治理规定》(银发[1994]198号)中规定的原则,即:
1)符合国民经济进展需要; 2)符合金融业进展的政策和方向;
3)符合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治理的原则;
4)符合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 5)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2)机构准入程序
1)政策性银行的设置。按照国务院批复的组建方案,政策性银行筹备组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总、分行机构设置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复申请人。
2)政策性银行增设分机构的程序。①政策性银行总行将增设分支机构的申请报请财政部;②财政部将批复意见反馈政策性银行总行;③政策性银行总行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申请;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批复意见反馈政策性银行总行;⑤政策性银行总行在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原则同意后,再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申请具体事项;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将有关政策性银行设置分支机构的材料和意见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⑦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复意见反馈有关中国人民银行分行;⑧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复意见答复申请行。
如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批复申请行设置分支机构会给申请行的经营带来较大阻碍时,还需报请国务院批准。
政策性银行分支机构准入审批程序如图3-1所示。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财政部
⑦ ③ ②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政策性银行总行
⑥ ④ 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