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应该拥有什么样的情怀?

发布时间:2019-03-15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检察官应该拥有什么样的情怀?
作者:凌翔
来源:《民主与法制》2018年第05
法律是冷冰冰的——这是大家早已形成的共识,没有异议!
法律工作者就是一板一眼地依照法律办事的铁面人,有人这么说;法律工作者在依法办事的同时,每每体现出个人的法律感情、司法温度,有人亦这么说。其实,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作为一名从事检察工作30年的老兵,我对此体会不少,感受颇多。 检察官在办案中的司法温度
深圳到珠海距离约150公里,若坐公共大巴一般需要60元以上车费。但是,一名出生于1982年的女士胡某为非法获利,在没有注册公司、没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正等相关汪件的情况下,非法雇人经营深圳到珠海两地往返的长途客运业务。乘客通过电话或者网络客服订票、定点凭客服短信上车的方式,每张票价40元左右。据侦查机关统计,从20115月初至20128月案发时为止,非法经营数额高达7599353元,因此定性该案为额巨大。若胡某所犯罪行被审判机关认定确属数额巨大,将面临五年以上牢狱之灾。 案件移送到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理该案的主任检察官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查清胡某涉嫌非法营运的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从现有证据看,检察官认为,仅能从书证务账单、乘客人数表、收支记录情况一览表来推算非法营运的数额,侦查机关也正是基于这些书汪在案件一退期间,向南山区检察院出具了一份《关于涉案金额的情况说明》。经审查,检察官发现,通过该《情况说明》来认定经营数额存在疑问,首先该数额不是经过专门的财务审计鉴定得出的,而是由办案民警自己推算出来的,缺乏公信力,且胡某对此数额也有异议;统计的过程和部分数值也不够客观;前述的经营数额中可能还包括胡某从事旅游业务的经营数额,需要剔除,但现有证据无法剥离。因此,检察官认为不能依据《关于涉案金额的情况说明》这份书证,就直接认定胡某涉嫌非法营运的经营数额。关于胡某违法所得问题,相关汪据也无法直接反映胡某从中分到多少费用。
该案第一次上检委会讨论时,案件承办人提出存疑不诉的处理意见,但大多数委员包括本人在内认为胡某的经营数额和非法所得应努力搞清楚,不能轻易就存疑不诉,因此决定再退查一次。经过两次退查,案件承办人仍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汪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再次提交该院检委会讨论。经认真而慎重的讨论,作出对胡某存疑不起诉的决定。本人作为检委会委员,也同意对该案存疑不诉。
这是一起典型的疑罪从无的案件,案件的处理结果说明了我国法治建没的进步。1949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治建没从无到有,1954年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标志着我国进入法治建没的阶段。但是,好景不长,1966文化大革命爆发,砸烂公检法,使得冤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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