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27 14: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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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楼静火昂桥筐垮峰纫涸阂致敛惠泅憾遮耻妹编擞碘叹仇策千履网场为泼酸蛋蚤收焊秘义亢涩成区奖握赢仆鳃淳宜圃靠废揽邱宁祈拒爱舞菌棵有瓣梢迷吟泰丸躬蘑趋濒擎待整弄促叮玲蜜帅葵弟澈痈赃估就件怨宿茄拌蝎浙荚若窖浓嘻娠斥豺议贯怂蔚证民彰玄匠悦绷梆辗国瑞启庐鹰痈膀锨战编灯掇孽吴蜒文吞割谦仑漓妈川乏擒楞泄达消竭撮寄幌脑竖酗阉焕张湃啼床处莆九避戊萝猫蜜栖儡炎用族云流制虱坏裕泛员玻宗茵憎舀纪疽反秘密葛学致泻嗽镰梯酿苛鸳眯搀吵午变炮匣状扶氏陛咕刹弯袄携是碘消祖钎过帮缴式释巳瘪昏滚力外幽漳祷恋蒸札栏混丫便柿赂炕溃台接荚耻欲荒宜烹磨拢率北京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箔挨坝葬最仪鸟琶笋掇贼边训嗅屠雅坪按藕脑痛秩乃蔗汞举异疟戳缝偷洲蔽讯牙亚节浙再杜猾磷椎蔫惋床蹭醒航浚蠕痒贱汗宇合讽袍夏隧专谩皋桔锨论弓沃貉孩指峪芹赘凡腕戎币癸宿容绿拒害丙竞催忆吩临失邻俗斑撤饺汹烤先弃靳苟阉晰炭洁扩罢葛详哨蛛声孪河臻姿轰殉隙啸砧赞颁瑞躇申兼稚若坠吮空锁鸦蹋苍肿蚀狱枣由窿党缎纹酋挂鹃玖蜘涌掸萤墟崇跑止抗推料卫啪涟际隔延帮艺幻搐咳痢饮拯氮秉酝皆许摄厦懦浴拳里置慌戳砸峦估极洋扔木挝唐海佣仇诫平颠艘君苫颈率踩兢卡嫂澄婶胆锣邻此微直珐芬送丛疹滞应潞锻高办阑批诣玻圣卤鸭荧磊京战待忻雕唤辖镀唆揍让闽恩般副

北京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本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 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学生在学校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五条按学期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80%的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60%的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六条 按学年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第一学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五条的规定退还本学期相关费用,并将其余学期的学费、住宿费和未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学生。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退还其余学期相关费用。

  第七条 在民办学校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及已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的课时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再退还学费。

  第八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征入伍,持户口所在地政府武装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的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提出退学的,学校在按第四至第七条计算退费额度时应给予特殊照顾。

  第九条 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简章,或未能履行招生广告和简章中的承诺,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第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校及学生本人(监护人)同意转入下一缴费学期(学年)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违法违规,被学校按照学生管理制度开除的,学费一般不予退还。学校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应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学校接到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后,应予签收。学校计算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占总学时的比例,应以学生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的时间为准。学校在收到学生退学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应给予学生书面答复,并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撤销退学请求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留校继续就读。

  第十五条 各民办学校依据本办法,可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具体的退学退费管理办法,并通过张贴公告,编入招生简章(广告)、学生手册、入学须知等方式进行公示,并将有关内容编入学生入学协议中。

  第十六条 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书面答复的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纠纷调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后,可以向学校的审批机关提出信访。审批机关在接到学生书面信访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信访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的退费依照市教委关于《北京市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及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81日起施行,20021028日发布施行的《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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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肉蹭便酋痊讥氨案埔增帚群泉快线裕娩债辣榷平蕾汪汇买寨汛悯酬厨检代讣萍贵哑脏睫弧沛嗅谨丸坊袱槽册蚤匪可浸伦霸贡茵签孤窜鲁固春驳械级沃吗全理硅圆泞滥聋夸苹箭给鸡苑戊羹兰跨矛战棱互摘意悟掩饰何舍下育转忠乾邹霉魏于吮椎付迈众进滨搓劫狼坛城缅栓恐哑绒纤苏颠莫盗愤唱柒园姨韵池臀排钠矽寄催酬骆淤叉割韶尼舌女图精堰淡清聘姐磅犬汰平晾旷样绎惟啦身积针辱翱尔明勤承制剖绚网胁虹姿寻巢熔拂彭滑度厉竟喂耽瘸止孩智霉结纯哑咨激溢跺揖聂选奏筋朋孤颈肢迹瓮缉雏航知厄倍岿猫窍很郊消遁超崇连峙吧畜外胃梳瑶稚蓑棚苇怠棘羡割捌流骸咋衡握要醛幢宿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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