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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1 13:12:54


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义务教育教学管理,促进学校教学工作的规范化,提高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常规。
第二条教学常规是教学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它具有规范教学行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的制度保障作用。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应严格执行省定义务教育课程计划,开全课程,开足课时。
教师应当按照课程计划和学科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要求,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组织教学。
第二章教学目标
第四条教学目标的确立要保证课程目标的全面实现和学生个性的主动、全面、和谐发展。
第五条确定教学目标应当依据义务教育学科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结合学生的发展水平、学习状态和教学条件等具体教育教学实际。
第六条教学目标应当具有全面性、阶段性和可操作性。每学年、每学期、每个单元及每个课时的教学活动均应有明确、清晰的教学目标。

第三章教学计划
第七条教师应当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学期教学计划,内容包括:
(教学目标。即本学期教学在学生的知识与技能(能力、过程与方法及情感态度价值观等方面要达到的基本标准和要求。(数学、科学与语文不同要注意灵活运用)
(教学资源分析。即教材的基本结构、内容体系及重点和难点分析、其它必需的和可供利用的教学资源分析。
(学生基本情况分析。即学生及学生集体的基本发展状况、发展需要和可能达到的发展程度分析等。
(教学方法设计。即针对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学生实际情况和可供利用的教学资源等情况,预设相应的教学方式、策略、方法与手段。
(教学进度与课时分配。即根据课程计划和教学内容,合理安排教学进度,按计划列出授课时数,不得随意增减课时。
(教学评价方案。即确定教学目标达成度及教学资源利用效率的评价标准、评价方式和方法。
第八条教学计划应当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备案,保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第九条教学计划在实施过程中,教师可根据教学实际做适当修改或调整,修改和调整情况须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教学计划的备注栏中详细记录。
第四章


第十条应当依据学科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明确课程性质、目标和实施方式,准确把握教学方向。
第十一条准确理解和把握教学内容及其内在联系,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应当根据学科教学内容与教学特点,合理确定德育目标。
第十二条根据学生发展程度和个性特点,确定科学、有效的教学方式、方法,引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式、方法,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三条应当预备或开发教学必需的资源,合理利用校内外教学资源,充分发挥学校设施、设备及实践基地的作用,重视信息化教学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第十四条实行集体备课制度,教师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学校教研组、年级备课组或区域联片教研网络组织的集体备课活动。
第十五条教师应当依据学科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编写教案,注重提高教案的实效性。
每课(专题的教案一般应列出教学目标、课时分配、教学内容及其重点和难点、教学方法和学习方式、教学步骤、练习与作业、板书设计等。
没有教案或教案不完备,不得实施教学。第五章
第十六条教师应当根据教案组织教学,合理利用教学时间,按时完成教学任务。应当从实际出发,灵活运用教案,把预设与生成的教学内容有机结合。
第十七条教师应当重视教学方法的多样化和运用的灵活性,注重启发式教学,通过教学手段、方法的合理选择和教学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教学效率。
第十八条在教学中应当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实现师生之间及学生之间多向、互动的信息交流。
教师应当营造积极互动的教学氛围,把学法指导寓于教学之中,为学生自主学习、体验学习、合作学习与探究学习提供充分的空间,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主动和富有个性的学习。
第十九条教学应当面向全体学生,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关注学生学习的整体状态和个体差异,指导学生扎实掌握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自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条教师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演示实验教学,认真指导学生做好分组实验,重视探究性实验。
第二十一条教师教学须使用普通话、书写规范字。教学语言应当简明、准确、规范。
第二十二条教师应当参加校内外的听评课活动,加强相互交流。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15节,教研组长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30节。第六章作业与辅导
第二十三条应当坚持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原则,严格控制学生的课外作业量,保证绝大多数学生能够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作业。
小学一、二年级各学科和其它年级当天没有教学任务的学科不得留置书面课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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