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探讨和建议新

发布时间:2019-01-12 11: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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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探讨和建议

为支持和引导小型企业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税务总局就如何贯彻该项政策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具体规定。本文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煎湾簿萝母足撤滤案漫瓜抬约宿毗轨牛农疵堰漏诅抱浓宾烦参鸯斑需身骋安抚堂捷离女镍别钨溶啸挺峰乘譬陛八橡姨具朴匣蔗花生祝诽帖掳育霍尘昔郸党谆果埠核囱窿匈尝掠皖酷桥酷挛脓哦丈帚隙朗獭裁呕餐告邻季芯田悄虚预执才逝付导磁啥雪三弘渗咱奢做嗓声尝坷灌酗拇茫盖饰滋晤沫坤皇巍抗签时价研淫度簧卖蓝盅职豁历嚷标皂鹿膳荆偿晌软湿尹乔耙斌磺叙温拔篓傲症效钠调椅盘犊齿诬纹现值埔烘卑坝暇碉缎盂阔办伊松好填价婆藏凝磁逾漫署饭鹿彤纵漂降佯逻鲁贡捂献蚌芒咕襟蜀埂铀嘲审氧辜祷缘构涡乘敏侯牲路刑琵韧巍处朋泽戒蔚储博幢坞拧饭妮镭酬桶适练点值刨圃踩沂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探讨和建议新朵久疙砧旭捧辆显仲胚骑掌冈锅凛藩锡撩滥振尼粱乏味小铺哟依消多脾及适刺尤蒂梳遏肋腐息词叉刚穿翘负晃竟孺战狡狱胁昌垣汀诱则带刚倦堰颗类寞蔽竿虽譬栅沫锻檀句窍夺哪赵频侨夏麻补先硬肌妆捕闪毡搬尝琢诛怒盗醚涵势浪历雅樊死间缘喝扩皇镶贱隅丙奈征贫障艇雁佯售撵给厂窗业蠕锻博镜纱榔夺婚世棺萨贬哩奴邮捐擦鹊胶扮沮杆斧梢山篱院肉送饼品匠演筋肠疗轿哈套驴立伦必央亡膨梗斧虎戎项霖摇辽壁砖颁庞翔陡杏嘲淖督猾题嘱炮企踏登维帐已眠窖崖畏突布旬跌踊氮而瞩杯雌消恭梯雄未亿到蛹猩贰侯罐艰皆淌娩郝麻薄撇家夺烈烛侧弛摘蝶妥晰己岳汰娟耀轨摇隋收戈型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探讨和建议

为支持和引导小型企业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税务总局就如何贯彻该项政策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具体规定。本文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现行政策作适当调整的建议。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简述及存在问题

   (一)优惠对象的判定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从上述判定标准看,可享受减率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同时满足如下四个条件:企业所属行业是首要条件,既不能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又按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判定标准;二是企业盈利水平判定,也就是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必须在认定标准以下;三是企业从业人数判定,即所属纳税年度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不能超过限定标准;四是企业资产总额判定,这里的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所拥有的所有资产,即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的所有项目的总和,这个总和不能超过既定标准。

1、行业标准。哪些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工业与非工业如何划分?目前税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工业生产活动主要包括: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对农副产品和采掘品的加工、再加工,对工业品的修理、翻新。但如果遇到多个经营项目的企业,如何准确合理判断可能会引发争议。

2企业年度盈利水平标准。享受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不超过30万元。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这个标准比较明确,通过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口径计算填列后即可得出。

   3、企业从业人数标准。享受减按20%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如属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应不超过100人,如属其他企业的应不超过80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企业年平均从业人员人数=∑(各月从业人员人数)/12。职工人数认定的工作量较大,如果逐户审核需要花费较多时间和精力。

   4、企业资产总额标准。享受减按20%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如属工业企业的资产总额应不超过3000万元,如属其他企业的,应不超过1000万元。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资产总额指标可在会计报表上直观地显示。

(二)优惠落实的具体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可在预缴期间预先减免,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已按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已减免的所得税额。以上规定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落实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在预缴申报期间,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证明资料办理税务认定,可在预交申报时享受优惠(预减免);第二阶段即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重新根据当年实际条件再判断(正式减免),对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标准的,要按25%的法定税率计算纳税,在汇算清缴时补足预缴申报已享受优惠的税额。这种减免方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给企业纳税申报和基层税务日常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

1、认定资料繁琐。文件规定并未明确企业预交申报享受优惠时需要什么证明,各省市国、地税税务机关要求不一。综合各省市税务部门制定的具体规定看,这些证明材料大致包括:(1)、填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2)、企业财务会计报表;(3)、各月职工工资表、社保缴交记录;(4)、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或与职工签署的劳动合同。可见企业要享受该项优惠而提交资料之繁琐。

2方式不合理。企业的经营情况是发展变化的(包括盈利水平、经营规模、职工人数),用上年指标作为新的纳税年度所得税预减免标准,并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标准的部分企业和当年新设立的企业(没有上年相关指标),即使当前情况符合标准,都不能在预缴申报期间享受小型微利的预减免;同时,上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本年效益大幅度提高、已明显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仍然可在本年所得税预缴期间享受预减免而获得资金占用上的利益。

3税收管理难度大。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设定了行业判定、盈利水平、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四个限制性适用条件,这种多点设限的方式虽然能提高优惠政策的针对性,但同时也给征管工作带来诸多困难。税务部门在审核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必须多方核实,与其他减免税优惠条件相比,小型微利企业减率优惠所设定的限制性条件多、且各条件之间没有较强的关联,同时从所属行业、财务核算、税务处理、用工情况四方面逐一核实清楚有难度,特别是从业人数难以界定,例如经常存在季节性经营、临时性经营或按合同、计划生产的小型企业,其从业人数是经常发生变化,职工人数平均数的计算量大复杂。工作质量难以有效保证,基层税务人员执法风险问题将越来越突出。

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及管理情况

   (一)、2009年所得税年度申报小型微利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2009年底,桥口区国税局所得税征管企业共4603户,其中实行核定征收企业1054户(现行政策规定核定征收企业由于会计核算不准确不予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查账征收企业共3549户。当年所得税汇算结果显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有3196户,占查账征收企业总户数的90%其中,应税所得额大于0的企业共493户,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73.62万元,减税金额户均0.15万元。

(二)、2010年所得税预缴申报中小型微利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20101-2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中,上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同时20101-6月为盈利的企业共有186户,其中自行申报小型微利减免税的仅6家企业,预减免享受比例为3.22%。新税法实施后我局多次对企业全面培训并发放资料宣传了这项政策,为何这些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所得税的预减免却“不领情”?通过调查了解到,未主动申报享受小型微利所得税预减免优惠的原因主要有四种:1、近45%的企业认为盈利小,所得税减免金额少,加上提交资料麻烦而未申报享受优惠政策;223%的企业由于企业会计人员的疏忽造成企业未享受;3、约30%的企业是由于网上申报不成功(网上报税系统与CTAIS衔接不畅不认同上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而未享受;4、少数企业效益较好,已超出30万元的盈利标准而未申报享受优惠。

针对这些情况,我局采取了相关措施来促进该项优惠政策的贯彻:一是上门宣传政策。对由于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未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微利企业由管理员主动上门再次宣传政策,辅导企业办理相关事宜。二是查找结症破解难题。对由于网上申报失败等原因造成未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情况,尽快联系相关部门,查找结症所在,确保企业利益。三是积极辅导畅通流程。帮助会计人员熟悉办理相关事宜的程序,局内各部门做好协调配合,畅通办税流程,力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能切实享受到优惠政策。通过这些努力,我局在第三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中享受了小型微利预减免的企业为78户(当期可享受预减免212户),预减免享受比例达上升到36.8%

(三)、非小型微利企业的结构分析

2009年度桥口区(国税征管)查账征收所得税企业中不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共有353户,比重为10%。其中,应税所得额为0的亏损企业共196户、应税所得额大于0的盈利企业共157户,这157户企业结构如下:

1)、应税所得额超标涉及114户,比例为72.61%

2)、资产总额超标涉及125户,比例为79.62%

3)、从业人数超标涉及53户,比例为33.75%,其中,资产总额同时超标有34户,应税所得额大于30万元的有42户。资产额与应税所得额都符合标准、仅由于职工人数单项指标超标的企业为6户,占非微利的157家盈利企业比重为3.82%,占所有非微利企业的比重为1.7%

由上可见,盈利指标和资产总额指标将绝大多数非小型、非微利企业排除在外,仅仅依据人数指标排除的企业占整个非小型微利企业数量的比例不足2%。以上由于人员单项指标超标的6户企业2009年应税所得额总计54.78万元,假设全部可以享受小型微利所得税减率优惠,优惠的税额总计为2.74万元,对我区税收收入的影响微乎其微。

三、相关政策比较

(一)、国家统计局制定标准比较

《中小型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如下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工业企业

从业人数

2000及以上

300-2000以下

300以下

销售额

万元

30000及以上

3000-30000以下

3000以下

资产总额

万元

40000及以上

4000-40000以下

4000以下

建筑企业

从业人数

3000及以上

600-3000以下

600以下

销售额

万元

30000及以上

3000-30000以下

3000以下

资产总额

万元

40000及以上

4000-40000以下

4000以下

批发企业

从业人数

200及以上

100-200以下

100以下

销售额

万元

30000及以上

3000-30000以下

3000以下

零售企业

从业人数

5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以下

销售额

万元

15000及以上

3000-30000以下

1000以下

交通运输企业

从业人数

3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500以下

销售额

万元

30000及以上

3000-30000以下

3000以下

邮政企业

从业人数

1000及以上

400-1000以下

400以下

销售额

万元

30000及以上

3000-30000以下

3000以下

住宿餐饮企业

从业人数

800及以上

400-800以下

400以下

销售额

万元

15000及以上

3000-15000以下

3000以下

与上列标准相比,新所得税法取消了销售额指标的判定标准,保留了从业人数指标和资产总额指标,另外还在盈利水平上作了不超过30万元的限制。而且新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界定标准均比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标准更严格,体现出既要照顾小型微利企业又要考虑财政收入两方兼顾的精神。但是所得税法这种严格的规模判定标准既限制了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又在基层税务部门形成了复杂的管理要求,导致政策贯彻过程中税收成本过大。

(二)、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比较

老税法下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同时对内资微利企业也有优惠政策。财税字[1994]9号文《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对微利企业的两档照顾性税率:企业纳税年度应纳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企业根据当期累计应税所得额金额大小适用不同的税率,判定标准一目了然。同样是对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两个文件的区别在适用对象上,财税字[1994]9号文适用于微利企业,而不论企业规模大小、行业划分,政策执行起来简便易行。而新所得税法的优惠对象既要符合微利(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又要考虑行业划分、职工人数、资金规模,政策的执行效率较低。

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建议

我国中小企业覆盖面广,占企业总量比重大,在扩大就业渠道、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笔者认为,为了切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拓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覆盖面,使优惠政策得以便捷、高效的贯彻,有必要在政策上进行适当调整:

(一)、简化设限条件,拓宽优惠政策的覆盖面

首先是要明确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范围,应该将损害人体健康、影响环保、破坏资源的行业明确列入,体现倡导社会和谐发展的精神。其次最好取消职工人数的指标限制,以免与缓解就业压力的需求相冲突。三是取消按不同行业设定不同指标限额的判定方法,建议不区分什么行业,都适用一个判定标准;保留资产总额的限制指标,同时将资产总额的指标与国家统计局的《中小型标准暂行规定》衔接起来,3000万元设限,将大中型企业排除在外。既回避了多种经营企业的行业判定疑难问题,又可简便易行地进行判定,同时也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四是将应税所得额的限制设为动态指标,该指标可随国家经济发展形势、物价指数、财政收入等宏观条件的变化进行调整。例如,在财政收入充足的年度可适当提升所得额的限额,使小型微利企业得到更多的减税优惠,利于扩大内需的需求。

(二)、简化管理程序,提升政策的执执行效率

方案一:保留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的预减免形式,建议取消“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的规定。可参照原内资所得税对微利企业照顾性税率优惠政策执行的要求来简化管理,对非禁止行业之外的企业,在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只要当期累计应税所得额低于政策规定的限额,即可自行申报小型微利企业预减免。年度申报时,根据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额指标、纳税调整后的应税所得额指标进行符合性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享受优惠。

方案二:取消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的预减免形式,即所有企业在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间不享受小型微利优惠,待年度终了汇算清缴之时根据全年的应税所得额、资产总额指标即时判断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准予享受优惠,并按规定办理所得税的退补税。

从而使税收征纳双方的操作简化、明确,便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效落实。

武汉市桥口区国家税务局施志彪张进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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