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土局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09 16:09:05

深圳市国土局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

深国房〔2007254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资本项目房地产项下外汇业务操作规程〉(银行版、外汇局版)的通知》(汇综发[2007]3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我市房地产市场外资购买商品房及房地产项下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审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市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条件为:境外机构是已在我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并只能购买用于办公所需的商品房(办公类);境外个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并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住宅类),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住宅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市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三、外汇指定银行核准境外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购买深圳市预售商品房的购房外汇资金结汇时,须审核由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在预售合同上加盖的预售合同备案章,并留存复印件。

四、外汇指定银行核准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购买自住深圳市一手房现房及二手房的购房外汇资金结汇时,须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系统(银行专用版)"进行查询,如系统显示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已购买或拥有自住商品住房,银行应不予办理结汇手续。如系统显示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未购买或拥有自住商品住房,银行应填写"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自住商品房查询记录函"(附件一),作为核准该个人购房结汇的审核材料一并留存。

五、外汇指定银行应严格审核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外汇资金结汇资金申请材料,办理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六、外汇指定银行不得办理境外机构在深圳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购买商品房以个人名义的购房外汇资金结汇。

七、外汇指定银行核准境外机构在深圳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因故不能完成商品房交易,需将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的,申请人应提供经公证的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如原买卖合同属于预售合同并已在登记部门办理备案的,还应提供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解除备案证明(附件二)。

八、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买方为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自住的住宅类房屋的一手房预售合同备案及一手房、二手房的产权登记时,申请人除提交登记规程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一年期以上的境内劳动雇佣合同、《就业证》或学籍证明(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不用提供此款材料);

(三)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提供的承诺书(附件三),承诺书内容包括此次所购为唯一住宅类商品房,并为自住用途。

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一手房预售合同备案及一手房、二手房的产权登记时,应分别在预售系统和产权系统查询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购房记录,发现申请人名下现拥有住宅类商品房的,退文处理。

九、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买方为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的自用办公类用途房屋的一手房预售合同备案及一手房、二手房的产权登记时,申请人除提交登记规程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供商务部门核发的该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证书;

(二)境外机构的分支、代表机构出具的所购买办公类用途房屋自用的承诺(附件三)。

十、外汇局及国土房产局将定期组织检查,外汇指定银行、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违反规定的,外汇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国土房产局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自住商品房查询记录函(样本)

2.解除备案证明书(样本)

3.承诺书(样本)

二○○七年七月十日

附件一:

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自住商品房

查询记录函(样本)

本单位已于 日查询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系统(银行专用版),该系统显示 并未购买或拥有自住商品住房,符合在深圳市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的条件。

查询人: 负责人:

查询单位(公章)

附件二:解除预售合同备案证明书(样本)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分局(中心)

解除预售合同备案证明书

(银行):

购房人 购买的 (项目名称) (栋) (房号),预售合同号 ,房屋卖方为 ,曾在我分局(中心)办理了预售合同备案。现根据买卖双方的《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我分局(中心)已在 日办理了解除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此证明仅供外汇指定银行核准境外机构在深圳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因故不能完成商品房交易,需将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时使用。

(盖章)

附件三:承诺书(样本)

关于所购房房屋为自用用途的承诺书

(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用)

本单位于 日向 (卖方)购买的 (项目) (栋) 号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用途为 ,合同号 ,本单位承诺:该房为本单位自用,因提供虚假资料及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均由本单位承担。

(签章)

关于所购房房屋为自用用途的承诺书

(境外个人用)

本人于 日向 (卖方)购买的 (项目) (栋) 号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用途为 ,合同号 ,本人承诺:该房为本人在深圳市唯一住宅类商品房,并为自用用途,因提供虚假资料及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签章)

深圳市国土局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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