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坐以上车辆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11-14 20:32:37

十座以上客运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10座以上客运车辆的安全管理,保护乘坐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合法、合理、有效消除交通风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10座以上客运车辆是指资产属于国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为物资供应处,核定载客人数在10人以上的非营运性车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处属各单位。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四条 客运车辆的管理:

(一)由客运车辆所属单位对各自的客运车辆集中管理。本单位主管安全领导、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安全技术性能良好,禁止带病运行。

(二)处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客运车辆投保交通事故强制险,商业三者险和乘坐人员责任险,完善交通事故的风险转移机制。

(三)实行“安全承包”制度,即:由客运车辆所属单位对各自客运车辆的安全管理实行“台台承包、重点监控、落实到人”,并报处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备案,保证车辆安全运行。

(四)严格按照《车辆行驶证》的核定载客人数乘运职工上下班、往返工作现场,禁止超员运送。

(五)10人及以上外出从事长途公务活动时,原则上应统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减少交通事故风险;确需乘坐处客运车辆的,应按照长途车辆的审批程序(检查-教育-审批-备案)由处主要领导审批,报油田交通管理部门备案;20人以上外出且单程在400公里以上的,应配备2名驾驶员。

(六)遇特别恶劣的冰雪天气或能见度50米以内的大雾天气,禁止派放长途客运车辆。

(七)处内部甲单位租用油田乙单位客运车辆的管理:

1.以油田内部运费进行结算且临时租用的,原则上由乙单位选派驾驶员,按照甲单位规定的时间、路线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甲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2.以油田内部运费进行结算且长期租用的,无论是甲、乙单位选派驾驶员,甲单位要将驾驶员安全教育和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查工作列入本单位交通管理工作范畴,并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外租客运车辆的管理:

处属各单位因生产、生活需要租用外单位10座以上客运车辆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签订租赁合同,优先租用3年以内的新车,明确租赁费用、服务条款及相关责任的约定,明确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

(二)认真检查租用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及有关证件和手续,重点检查乘坐人员责任险的投保额度,充分考虑一旦发生造成乘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出租方的赔付能力。

(三)应由车辆所有人安排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按照租用单位指定的时间、路线完成下达的工作任务。禁止租用单位选派驾驶员驾驶租用车辆。

(四)加强租用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查和驾驶员安全教育,及时发现租用车辆运行中的各种隐患,履行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五)应指定一名负责人,统一协调组织职工的往返乘车工作,并对租用车辆的安全行驶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六)执行油区范围内接送职工上下班和往返工作现场的短途任务,严禁超员、严禁执行长途任务。

(七)遇冰、雪、雾特殊天气,禁止租用客运车辆运送职工。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六条 10座以上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油田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时刻保持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良好。

(二)驾驶10座及以上客运车辆的,应持有国家规定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年龄在26周岁以上,具备5年以上驾驶经历,或安全行驶40万公里以上。

第七条  客运车辆驾驶员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时,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同时,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二)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保持安全车速;遇雨、雾、雪天气和冰雪道路,应适当降低车速,确保安全行驶。

(三)不得强超抢会,特别在与对方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禁止超车。

(四)不得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疲劳驾驶。

(五)不得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七)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同时提醒前排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

(八)执行长途任务时,按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不得无故绕行。

第八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客运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形成日常教育和定期教育相结合制度,使每名驾驶员理解安全行驶的重要性和造成事故的危害性。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处客运车辆驾驶员发生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或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按照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考核办法》(物资〔200913号)和《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物安委〔20101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和有关责任人的追究按照处《事故管理与责任追究规定》(物资〔200911号)执行。

第十一条 处内部甲单位使用乙单位客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是乙单位并承担相应责任,甲单位承担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由处安全生产(HSE)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10坐以上车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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