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发布时间:2020-02-05 04:50:17

一、洛克自由与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

1.人无法与自由分离,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他论述到要摆脱绝对的和专断的权力,并把它与维护人类自身密切联系在一起。他说,人的自由是以他的理性为基础的。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只有遵守来源于理性的自然法才能获得自由。在进入社会状态,形成国家后,人们按理性的指导以及实在法的规定,随意处置自己的人身、行动和财产,不受其他人的随意支配,这样才能得到自由。他认为自由与生命共存,它是人的一种道德责任,任何人都不能使自己受制于绝对权力或奴役自己。

进而他对自由与法律的关系进行了辩证论述。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个人享有的自由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事情上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做的自由。他说:“在有政府的情况下,人的自由就是遵守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全社会都承认的,长期有效的法律。”还说明了自由以法律存在为前提,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就法律的真实意图来说,与其说它是一种限制,倒不如说它是指导一个自由和聪明的人追求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不论人们如何误解,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而不是取消和限制自由。在有能力使用法律的一切状态里,哪里没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因为自由是免受他人的限制和暴力,在没有法律的地方,这是不可能的。”这里就突出强调了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和前提条件。

2.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思想

他从政治社会和政府的宗旨开始论述,指出:人们之所以联合成国家,接受政府的统治,其重要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他还说,所有这一切都不是为了别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安全、稳定和公共利益。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必须对政府进行合理的权力配置,实行依法治国。他说:“安稳地享用自己的财产是人们进入社会的重要目的,社会中制定法律是实现这一目的的主要工具和途径。”由此可见,运用法律,依靠法律实现社会目的的重要性,这包含了依法行政的思想颗粒。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论证到绝对专制权力及没有明确的、长期有效的法律的统治都不符合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从这里可以看出,他强调的所运用大法律必须是“永久性的,成文的,公布过的和人们所共知的法律来管理人民”;而不是用“临时性的专制性的法令”。并且要求“铁面无私的官员”来根据这些法律解决纠纷,他认为当政府的最高执行权放弃职守,从而已经制定好的法律不能再得以执行,就会明显把一切引向无政府状态。从他这些对法律的要求,对执法者的要求可以看出科学、符合社会发展目的的法律与合格的执法者在依法行政、管理国家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他还从反面论述到,法律一经停止,暴政就开始了。“一个没有法律的政府在政治上不可能存在,与人类社会也是不协调的。”统治者、治国者必须运用法律来行使权力,没有法律的政府是不可想象的。在这里他强调了依法行使行政执行权管理国家的极端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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