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15 20:16:01


xx年新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方法

xx年新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方法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方法》已于xx4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自xx61日起施行。省长李学勇xx42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根本费的基数确定。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那么,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费率浮动方法。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第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标准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条例》及本方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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