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岁老人长寿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28 14:24:22

百岁老人长寿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百岁老人生活质量,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根据《X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X户籍、当年年满99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申报下一年度百岁老人。百岁老人长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百岁老人长寿补贴的申报、认证、发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百岁老人高龄补贴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百岁老人长寿补贴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11日至1215日(节假日除外)。

(二)凡符合申报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或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持老年人户口薄、户籍证明和二代身份证,到所属乡镇(办事处)老龄办领取《百岁老人申报表》。

(三)如实填写申报表后,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初审评议,并张榜公布,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审核意见,经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后,将申报材料上报乡镇(办事处)审核。

(四)乡镇(办事处)收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会同乡镇(办事处)派出所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乡镇(办事处)及其派出所、老龄办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后,将申报材料报县老龄办汇总。

第四条 县老龄办受理百岁老人申报后,会同县公安局、财政局组成复核小组,每年上半年到村入户复核,复核无误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者方能认定为百岁老人。公示期内如接到举报,则由复核小组进行复议,依照复议结果决定百岁老人认定与否。

第五条 每年上半年底和12月份,县老龄办会同乡镇(办事处)老龄办对百岁老人进行两次年检。每年底,县民政局向县老龄办提供当年度死亡火化的百岁老人名单。

第六条 县老龄办每年一月底将申报材料齐备的百岁老人名单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照上报人数列入年度预算,足额拨付长寿补贴金。

第七条 百岁老人长寿补贴金发放方式为银行卡转账,县老龄办负责根据年检和审查小组复核的情况每年分两次发放。新增被考核认定的百岁老人的长寿补贴金按照达到百岁的月份开始计算;漏报的百岁老人的长寿补贴金按照申报考核认定时间开始计算;已认定的百岁老人死亡的,当年度长寿补贴金由其直系亲属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家庭户口本、老人火化证在县老龄办一次性签字认领。本年度新申报的老人在复核前死亡的,由复核小组复核认定后,按照申报后年度存活月数发放长寿补贴金;外出的百岁老人可以通过视频年检的,按照银行卡转账方式发放,无法年检的暂停发放,待百岁老人返回年检后一次性发放,资金另行向县财政局书面申请。

百岁老人长寿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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