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依法判决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

发布时间:2015-10-12 23:58:28

离婚后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依法判令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旭锋

【案情回放】

2006年,邱先生与李某结婚;2007年,邱先生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越秀区某小区房屋一套;2009年,该房屋办妥房产证,权属人登记为李某;2010416,邱先生与李某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约定:邱先生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越秀区某小区房屋一套归邱先生所有。然而,经邱先生多次催促,李某一直拒绝将房屋过户给邱先生。邱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将房产过户到邱先生名下。李某辩称,当时是在激愤的情形下在离婚协议上签的字,离婚后她进行了冷静的反思,认为离婚协议对她显失公平,要求邱先生给自己20万元的折价款再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只有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当事人才能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本案中,先生与李某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进行分割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切实履行。

对于诉讼离婚来讲,不论对方是否配合,办理房产过户不是问题,只要凭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产交易中心会协助法院办理房产过户。

但是对于协议离婚来讲,一旦对方不配合,房屋过户就比较麻烦。因为仅凭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尚不足以证明对方房产过户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管理部门无法审查协议的真实性。本律师建议,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婚姻协议书。因为离婚当事人拒不履行《婚姻协议书》的约定,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对离婚协议书的不履行,属于违约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以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样就可以办理过户了。

离婚后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依法判决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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