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区办理居住证需要的材料

发布时间:2014-12-01 09:59:30

第七条 自然人申请人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天津市证件数码相片检测中心出具的近期照片认证回执。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

(三)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

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的证明和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居所证明复印件;

4.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5.居住在学校内部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6.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四)在津就业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在津投资开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还需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其他证明材料。

法人申请人办理集体申领居住证时,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申请人员名册。

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区办理居住证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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