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1-29 16:56:50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 为,促进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计价格 20022503 号)、《陕西省定价目录》(陕价监发〔 2002
148 号)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计划,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按规定享受政府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限定户型面积、 限定销售价格的保障 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 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市政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等主管部门 照职责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六条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第七条 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 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第八条 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 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一)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用 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所支付的费用。包括:
1. 土地补偿费。 2. 安置补助费。 3.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4. 青苗补偿费。
5. 房屋等建筑物作价补偿费。 6. 临时安置过渡及搬家补助费。 7.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8. 取得土地时发生的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 9. 征地、拆迁过程中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费用。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包括:
1. 工程勘察费。包括水文、文物、工程地质勘察费。
2. 建筑规划及设计费。包括建筑工程设计费,建筑规划测绘费用等。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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