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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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咸阳市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修订版)
20121121日)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一)自愿参保,政府补助;
(二)医疗保障待遇与筹资水平相适应;
(三)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兼顾门诊;(四)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参保与缴费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第四条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一)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18
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新生儿、婴幼儿、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中专、技校学生。
(三)统筹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四)统筹区内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原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且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六)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稳定就业后,应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退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八)其他按规定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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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城镇居民(大、中专、技校学生除外)按自然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91日至次年2月底为次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
大、中专、技校学生按学年缴费,每年91日至次年2月底为该学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
未在缴费期缴纳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应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及财政补助部分。
20132月底前新参保的城镇居民只需缴纳2013度个人缴费部分,以后每年2月底前新参保的城镇居民,除缴纳当年度个人缴费部分外,还需补缴从2013年开始的每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及财政补助部分。
20132月底以后新参保的城镇居民需缴纳2013度个人缴费部分及财政补助部分,以后每年2月底后新参保的城镇居民,均需缴纳当年度及从2013年开始的每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及财政补助部分。
新生儿、婴幼儿在出生年度至次年2月底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只缴纳年度个人缴费部分。
2013年以前已参保城镇居民中途断保的可以补缴自2008年开始至2012年的个人缴费部分及财政补助部分,补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也可以选择不补缴中断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用,但不计算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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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开始参保中途断保的在参保年度2月底前办理续保手续的除缴纳当年度个人缴费部分外需补缴中断年度个人缴费部分及财政补助部分;在参保年度2月底后办理续保手续的需缴纳当年度及中断年度个人缴费部分及财政补助部分,补费期间连续计算缴费年限。
其中低保、重度残疾、低收入家庭18周岁以下、60岁以上的参保城镇居民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及财政补助部分50%
第六条参保城镇居民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当
1231日前(含1231日)死亡的,由其家属持死亡户口注销证明,于60日内到参保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已缴纳的次年医疗保险费退费手续。
第七条参保年度内被本市以外大中专院校录取、参军或就业的学生,当年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参保年度内稳定就业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当年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第八条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首次参保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18周岁以下无身份证的提供身份证号码)。
(二)低保人员提供上月由民政部门发放的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存折、本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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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度残疾人提供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身份证(18周岁以下无身份证的提供身份证号码)。
(四)三无人员(即同时具备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三个条件,下同)提供本人身份证、社区、街道(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五)低收入家庭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参保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18岁以下无身份证的提供身份证号码)、社区、街道(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的低收入证明。
(六)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本人身份证、社区、街道(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的证明。
(七)统筹区内的大、中专、技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提供集体户口簿(卡)、学籍证明等相关资料。(八)参保人员近期二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三岁以下婴幼儿提供1张二寸母子或父子照片)。
上述(二)、(三)、(四)、(五)、(六)类人员参保前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提供公示证明。
第九条新参保居民参保时,应填写《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并由工作人员审核参保人员资格,符合条件者准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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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参保登记结束后,城镇居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悉新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后,在30日内,为其制卡,通知参保居民领取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
大、中专、技校学生由学校统一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续保缴费时需提供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以下人员续保缴费时应提供:
(一)低保人员须提供续保缴费上月领取低保金发放存折。
(二)低收入家庭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60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的提供身份证号码)、社区、街道(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的低收入证明。
(三)重度残疾人提供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的提供身份证号码)。
(四)三无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的提供身份证号码)、社区、街道(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的提供身份证号码)、社区、街道(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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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2013年咸阳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一)城镇非从业居民(18周岁以上)个人缴费分为
两档,由参保居民自愿选择。其中:Ⅰ档:个人缴纳65/年;Ⅱ档:个人缴纳160/年。
其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自愿选择I档的,个人不缴费;选择Ⅱ档的,个人缴纳100/年;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三无”人员个人不缴费,按Ⅱ档缴费标准筹集,以上相应档次个人缴费不足部分由政府差额或全额给予补助,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二)0-18周岁(含大、中专、技校学生)参保人员个人缴纳20/年。
其中,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的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给予补助,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18周岁以上参保城镇居民按照所选择的缴费档次缴费后缴费所属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五条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
“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帐核算,封闭运行。
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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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医疗服务设施(床位费)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最高标准确定为:三级20/日;二级12/.日;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日。
第二十二条以下条款中除病种支付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学生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单病种支付疾病(仅限市级统筹地区)、精神疾病、结核病外均为普通疾病。
第二十三条市级统筹地区、异地人员普通病住院起付标准金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设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0-18周岁(含大、中专、技校学生)参保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金为: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三级二级一级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起付标准金(元)
4001809050
(二)18周岁以上参保城镇居民的住院起付标准金为: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三级二级一级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起付标准金(元)
800300160100

第二十四条参保城镇居民在市级统筹地区因患普通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每一次住院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在起付标准金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城镇居民按下表规定的比例分担:
缴费档次Ⅰ档
Ⅱ档
三级二级
一级、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三级二级
一级、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
708590
301510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658085
352015
个人自付比例%
肾功能衰竭、脑出血、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急性出血坏死
性胰腺炎、应用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进行器官(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除外)、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冠状动脉搭桥术除外)、骨、骨髓移植、置换、心脏激光打孔、细胞免疫疗法和中子治疗项目、介入治疗(心脏支架置入及冠状动脉造影术除外)、射频消融(心脏射频消融除外)、新生儿败血症、新生儿溶血病、新生儿肺炎、新生儿窒息、低出生体重儿、新生儿黄疸、支气管肺炎(14周岁以下)、先天性心脏病合并肺动脉高压(18周岁以上)在市级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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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恶性肿瘤、肝硬化晚期、白血病、慢性

用按下表规定实行三方分担(上述所属病种或治疗简称单病种支付疾病):
Ⅰ档:
定点医疗机构
级别三级二级一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Ⅱ档:定点医疗机构级
三级二级一级、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
基本医疗保个人自付比例定点医疗机构承担险基金支付比例(%
657787
271710
863
%
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基
个人自付
定点医疗机构
金支付比例(%比例(%承担比例%
607278
322219
863
第二十六条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学生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Ⅰ档70%,Ⅱ档80%(市级统筹地区、转院及异地急诊住院均执行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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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参保城镇居民(按Ⅰ档标准缴费的)患下列疾病(简称病种支付疾病)住院治疗下表规定的标准支付:
医院等级
费用限额

病种名称
医疗费用限额(元)
三级医院基金支付限额(元)
个人
医疗费用
二级医院基金支
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个人医疗费用基金支自付
限额(元)付限额
个人自付
自付(元)限额(元)付限额
(元)(元)(元)(元)
鼻中隔偏曲手术治疗白内障超乳+
4000
2600
1400
3230
2100
1130



5500
3575
1925
4500
2925
1575



体植入(单侧)白内障囊外+体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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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022101190300019501050

(单侧)甲状腺肿瘤手术治疗(单侧良甲状腺肿瘤手术治疗(双侧良慢性扁桃体炎手术治
3000
1950
1050
2400
1560
840
2000
1300
700
4500
2925
1575
3700
2405
1295



3800
2470
1330
3300
2145
1155




14

(单侧慢性扁桃体炎
3300
2145
1155
2700
1755
945
2300
1495
805
手术治(双侧胆囊腹腔镜切除术胆囊切
5400
3510
1890
4800
3120
1680
44002860
1540
6300
4095
2205
5700
3705
1995



除术急性阑尾炎手术治疗急性阑
5000
3250
1750
4400
2860
1540



4500
2925
1575
3900
2535
1365
2800
1820
980

15

尾炎经腹腔镜阑尾切除术冠心病冠状动
6500
4225
2275
5900
3835
2065



脉造影冠心病支架置
33000
21450
11550
32000
20800
11200



入(一个支架)冠心病
45000
29250
15750
44000
28600
15400



支架置

16

入(二个支架)冠心病支架置
57000
37050
19950
56000
36400
19600



入(三个支架)冠状动脉搭桥
50000
32500
17500
48000
31200
16800



术(不停跳)冠状动脉搭桥
59000
38350
20650
57000
37050
19950



术(停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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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单腔起搏器置入永久双腔起搏器置入心脏射频消融锁骨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单侧)
3950
2568
1382
3590
2334
1256
3260
2119
1141
14000
9100
4900
13000
8450
4550



41000
26650
14350
39000
25350
13650



26000
16900
9100
24000
15600
8400




18

锁骨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双侧)肱骨干骨折手
10790
7014
3776
9820
6383
3437
9000
5850
3150
5870
3816
2054
5340
3471
1869
4890
3179
1711
术(单侧)肱骨干骨折手
15790
10264
5526
14370
9341
5029
13400
8710
4690
术(双侧)股骨粗
9790
6364
3426
8900
5785
3115
8300
5395
2905

19

隆骨折钉板内固定术(单侧)股骨粗隆骨折钉板内固定术(双侧)股骨干骨折手
11500
7475
4025
10500
6825
3675
9650
6273
3377
15680
10192
5488
14260
9269
4991
13500
8775
4725
术(单侧)股骨干
17000
11050
5950
16000
10400
5600
14500
9425
5075

20

骨折手术(双侧)胫骨干骨折手
8150
5298
2852
7400
4810
2590
6890
4479
2411
术(单侧)胫骨干骨折手
12620
8203
4417
11480
7462
4018
10840
7046
3794
术(双侧)髋关节脱位切开复位
6180
4017
2163
5620
3653
1967
5050
3283
1767

21

术(单侧)髋关节脱位切开复位术(双侧)骨盆骨
12000
7800
4200
10900
7085
3815
10100
6565
3535
8680
5642
3038
7890
5129
2761
7200
4680
2520
折手术胸腰椎骨折手
14500
9425
5075
13200
8580
4620



人工半
14000
9100
4900
12700
8255
4445



髋关节

22

置换(单侧)人工半髋关节
22000
14300
7700
20000
13000
7000



置换(双侧)人工全髋关节
21000
13650
7350
19100
12415
6685



置换(单侧)人工全髋关节
35000
22750
12250
31800
20670
11130



置换(双侧)

23

人工膝关节置
22000
14300
7700
20000
13000
7000



换(单侧)人工膝关节置
36000
23400
12600
32700
21255
11445



换(双侧)卵巢肿瘤手术
5800
3770
2030
5000
3250
1750



(单侧、卵巢肿
6500
4225
2275
5700
3705
1995



瘤手术

24

(双侧、子宫肌瘤手术治疗异位妊娠腔镜治疗异位妊娠手术治疗前庭大腺囊肿手术治
2500
1625
875
1600
1040
560
1200
780
420
5500
3575
1925
4200
2730
1470



6500
4225
2275
5200
3380
1820



6300
4095
2205
5000
3250
1750
3300
2145
1155

25

乳房肿瘤手术
2800
1820
980
2300
1495
805



治疗(侧良性乳房肿瘤手术
3600
2340
1260
3100
2015
1085



治疗(侧良性睾丸鞘膜积液手术治疗(单侧)
3400
2210
1190
2900
1885
1015
2500
1625
875

26

睾丸鞘膜积液
3900
2535
1365
3400
2210
1190
3000
1950
1050
手术治(双侧精索静脉曲张
2800
1820
980
2300
1495
805
1900
1235
665
高位结扎术精索鞘膜积液
2900
1885
1015
2400
1560
840
2000
1300
700
鞘膜切除术前列腺
6800
4420
2380
6000
3900
2100



增生手

27

术(汽化电切)肛瘘手
4500
2925
1575
3800
2470
1330
2100
1365
735
术治疗痔疮手
3300
2145
1155
2800
1820
980
1400
910
490
术治疗自然临产阴道分娩单胎顺产
1400
1400
0
1400
1400
0
1400
1400
0
接生(含并发症,限产科达标定

28

点医疗机构)计划性剖宫产术(含并发症,限产科达标定点医疗机构)
冠心病支架置入三个以上支架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按置入三个支架的标准执行。
3650
3650
0
3650
3650
0
3650
3650
0
双胎及多胎分娩,每增加一胎,医疗费用限额及基金支付限额增加40%

29

医疗费用限额指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低于基金支付限额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费用支付。参保居民因上述治疗死亡者,基金支付限额在原基础上增加医疗费用限额的10%(市级统筹地区、转院、异地急诊住院均执行此标准)。
其中,上述疾病治疗所涉及的材料及材料费用按下表规定执行(未在范围的材料费用及超出材料费用限额部分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
病种结算疾病名称
包含材料
穿刺鞘(220、引导导管(左右各一,865*2、导丝(990、三联三通(95
冠心病支架置入(一个支架)
环柄注射器(160、压力传感器套件(1005、球囊(4210、超滑导丝(290、一个支架(11500
穿刺鞘(220、引导导管(左右各一,865*2、导丝(990、三联三通(95
冠心病支架置入(二个支架)
环柄注射器(160、压力传感器套件(1005、球囊(4210、超滑导丝(290、两个支架(11500*2
穿刺鞘(220、引导导管(左右各一,865*2、导丝(990、三联三通(95
冠心病支架置入(三个支架)
环柄注射器(160、压力传感器套件(1005、球囊(4210、超滑导丝(290、三个支架(11500*3
穿刺鞘(220、引导导管(左右各一,865
冠心病冠状动脉造影术
*2、导丝(990、三联三通(95环柄注射器(160、压力传感器套件(1005
永久单腔起搏器置入永久双腔起搏器置入人工半髋关节置换(单侧)人工半髋关节置换(双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单侧)
永久单腔起搏器永久双腔起搏器股骨头假体全套(1套)股骨头假体全套(2套)髋关节假体全套(1套)
1500032000700014000120004200432003170020200
材料费用限额(元)

30

人工全髋关节置换(双侧)人工膝关节置换(单侧)人工膝关节置换(双侧)白内障(单侧超乳、囊外晶体植入)股骨粗隆骨折钉板内固定术(单侧)股骨粗隆骨折钉板内固定术(双侧)
肱骨干骨折手术(单侧)肱骨干骨折手术(双侧)髋关节脱位切开复位术(单侧)髋关节脱位切开复位术(双侧)锁骨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单侧)锁骨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双侧)
胫骨干骨折手术(单侧)胫骨干骨折手术(双侧)股骨干骨折手术(单侧)股骨干骨折手术(双侧)
胸、腰椎骨折手术骨盆骨折手术
髋关节假体全套(2套)膝关节假体全套(1套)膝关节假体全套(2套)
人工晶体内固定材料内固定材料内固定材料内固定材料内固定材料内固定材料内固定材料内固定材料内固定材料内固定材料内固定材料内固定材料内固定材料内固定材料
240001300026000800500010000400080001500300010002000375075004500900078005000
Ⅱ档缴费居民医疗费用限额执行I档标准,基金支付
限额在I档基础上提高5%(自然临产阴道分娩单胎顺产接生、计划性剖宫产术除外)。
参保城镇居民患病种支付疾病伴合并症、并发症时,治疗中涉及的材料费按病种支付疾病的标准执行。
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费用在医疗费用限额2倍以内(含2倍)时,超过医疗费用限额部分市级统筹地区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转院及异地人员由参保城镇居民个人承担。
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费用超过医疗费用限额2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除支付病种支付疾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部分外,超过医疗费用限额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如下:
人员类别


Ⅰ档%
%
超过医疗费用限额部分基金
Ⅱ档
%

31

例(%支付比例%
%
市级统筹地区参保居民
转院、异地人员
50454255805550375080
第二十八条城镇居民因患结核病、精神疾病住院治疗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Ⅰ档70%,Ⅱ档75%(市级统筹地区、转院及异地急诊住院均执行此标准)。
第二十九条参保城镇居民因市级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往市级统筹地区外指定医疗机构诊治的,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内部组织会诊后开出转院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登记,再经所属参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急诊患者可先转院,三日内补办手续(节假日顺延)。
参保城镇居民转市外指定医疗机构治疗的其费用个人先全额垫付,治疗结束后,持正式有效票据、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骑缝公章)、住院费用汇总单(加盖医院公章)、诊断证明、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到参保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扣除住院起付标准金(18周岁以上为970/次,0-18周岁为400/次)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Ⅰ档60%,Ⅱ档65%
第三十条参保城镇居民外出期间因急诊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含大学生在假期、

32

实习、休学期间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费用),凭社区出具的证明(或学校出具的证明)、门诊病历、正式有效票据、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骑缝公章)、住院费用汇总单(加盖医院公章)、诊断证明、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等到参保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参保城镇居民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住院起付标准金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按下表规定执行:
Ⅰ档: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个人自付比例%
比例%
三级二级
一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607075
403025
Ⅱ档: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
付比例%
三级二级
一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657580
352520个人自付比例%

33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参保城镇居民,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后,不受急诊限制,享受上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急诊住院待遇。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的城镇居民确因所选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需要到居住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应由所选定点医疗机构签署意见,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转诊,转诊手续一次有效。
第三十一条跨参保年度住院患者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出院时间所在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参保城镇居民在市级统筹地区因患下列疾病(简称门诊大额慢性病)门诊治疗时,由参保城镇居民向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病史资料,经定点医疗机构复查填写相关申请表,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门诊大额慢性病(异地人员仅限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门诊透析及滤过)范围为:
(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及滤过;(恶性肿瘤直线加速器放疗;(三)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用药;(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

34

(恶性肿瘤化疗(化疗是指《药品目录》西药部分中的抗肿瘤用药及中成药部分中的肿瘤用药);
(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用药;(白血病治疗用药;
(八)慢性丙型肝炎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治疗。
其中第(二)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仅指治疗及材料费用,其余各项不含检查及化验费用。
第(八)项使用的必要条件:确诊丙肝(HCV定性检查结果为“+”或HCVRNA定量检查结果可检出“病毒载量”),门诊治疗方案中必须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严重肝功能障碍或失代偿性肝硬化表现及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治疗的禁忌症。其诊断治疗的依据以卫生部和中华医学会联合制定的《中国丙型肝炎防治指南》中关于慢性丙型肝炎的诊断标准和治疗方案为依据。每位丙肝患者最多享受12个月,每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4000元。丙肝患者门诊抗病毒治疗评估:丙肝患者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治疗,分为2个治疗周期管理,第一治疗周期:0-24周,治疗期结束后由其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专家进行综合评价,有效者可延续进入第二周期治疗,第二周期(预测期)24-48周。对于第一周期治疗无效的丙肝患者应停止门诊抗病毒治疗,对第一周期治疗有效的丙肝患者,重新申请后,再行第二周期门诊抗病毒治疗。在门诊抗病毒治疗期间,如因患者个人原因无法进行门诊治疗,以后不允许再申请此项治疗。
市级统筹地区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门诊血液透析滤过及在透析滤过期间所使用的药品及材料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居民按下表规定分担(定点医疗机构应合理确定参保居民血液透析次数,原则上每周两次或每两周五次,每次血液透析或滤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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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小时,血液透析滤过次数按血液透析滤过次数与血液透析次数1/10确定,最多不超过2/10遇特殊情况时应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三级
感染性患

Ⅰ档
基金支付金额(元)
个人自付
非感染性患Ⅰ档
基金支付
个人自付
Ⅱ档
基金支付
个人自付(元)
Ⅱ档
基金支付
个人自(元)

(元)金额
(元)
金额
(元)
(元)金额
(元)
59045014050090460340120360100
二级5504301204807042032010034080
(次均费用包含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材料费及所使用的重组人促红素,骨化三醇费用)。
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血液透析期间,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向每名参保居民提供重组人促红素每月不超过40000IU;骨化三醇每月不超过30粒。
转院、异地安置人员每月血液透析(含滤过)次数≤14次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上表的次均支付标准执行(门诊血液透析人员发生的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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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次均支付标准×次数时按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总费用据实支付)。血液透析(含滤过)次数>14次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按14次支付。
第(二)、(三)、(四)、(五)、(六)、(七)项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Ⅰ档70%,Ⅱ档75%第(八)项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Ⅰ档50%,Ⅱ档55%第三十三条设立参保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制度,具体如下:
(一)参保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病种范围、医疗费用限额及支付范围见下表:
序号病种名称
原发性高血12级以上
(含2级)冠状动脉粥2样硬化性心
脏病脑血管病恢3
复期4慢性肾小球
280
3360
仅限药物治疗
260
3120
月医疗费用限额年医疗费用限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仅限高血压病及其合并症药物治疗
3404080仅限药物治疗
2803360仅限药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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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炎及肾病综合症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糖尿病及糖6尿病伴并发
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300
3600
仅限药物治疗和输血治
54004800
仅限降糖及合并症药物
74004800仅限药物治疗
8390
468027604080408057604800
仅限药物、吸氧治疗
9精神疾病230仅限药物治疗
10红斑狼疮340仅限药物治疗
11
帕金森综合恶性肿瘤晚多耐药肺结
340仅限药物治疗
12480仅限放、化疗以外的治疗
13400仅限药物治疗

38

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丙
型肝炎使用聚乙
14
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治疗除外)
350
4200
仅限药物治疗

336027603120
仅限药物治疗仅限药物治疗仅限药物治疗

类风湿性关节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
15280
16230
17260
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设立年度起付标准金500元,并实行月医疗费用限额、年(自鉴定批准次月起向下顺延12月为一个年度)医疗费用限额及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限制。超过年度起付标准金,在月医疗费用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Ⅰ档60%;Ⅱ档70%
鉴定通过的参保城镇居民可在自主选择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购药。门诊特殊病鉴定批准后肝硬化失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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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恶性肿瘤晚期有效期为5年,其余门诊特殊病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后因病情需要可继续申请。
门诊特殊病鉴定标准及应提供资料等按照我市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病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异地居住参保居民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的范围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恶性肿瘤晚期、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疾病患者
异地居住居民由参保所在社区医疗保险经办人员将其相关病史资料及《咸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申请鉴定表》上交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鉴定。
异地居住居民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仅限其本人填写的《陕西省咸阳市城镇居民异地居住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中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一家。
(二)0-18周岁(含18周岁)参保城镇居民在市级统筹区内因患下列疾病需门诊治疗的,持就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正式有效票据、门诊病历、处方及辅助检查报告单等到参保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0-18周岁参保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病种范围为:1支气管炎;2、支气管肺炎;3、心肌炎;4、过敏性紫癜;5、泌尿系感染;6、急性肾小球肾炎;7、婴幼儿哮喘;8

40

血小板减少性紫癜;9、营养性贫血;10、小儿脑性瘫痪;11、非第三方责任人所致的意外伤害。
上述疾病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仅限于与其疾病相关的检查及治疗费用。
0-18周岁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实行起付标准金和年最高支付限额制(仅限在市级统筹地区定点医院门诊治疗者)起付标准金为100元。每次门诊发生的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在起付标准金以上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每人每年(或每人每学年)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
第三十四条参保城镇居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每次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金为20(起付标准金不在一般诊疗费中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Ⅰ档55%,Ⅱ档60%。一个参保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支付限额为500元。
第三十五条参保城镇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在扣除500元起付标准金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Ⅰ档70%75%
门诊急诊、抢救病种范围(经门诊急诊、抢救无效死亡者不受病种限制):昏迷、休克、大出血、中毒、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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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水、高热惊厥、严重心律失常、急性心力衰竭、呼吸衰竭、肾功能衰竭。
经门诊急诊、抢救的参保居民在参保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时需提供正式有效票据、急诊病历、费用明细(加盖医院医保科公章)及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
第三十六条统筹区内,年满65周岁以上的参保城镇居民,全口牙齿完全自然脱落,自愿镶装全口义齿,在具有口腔修复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850元。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为:义齿修复所用的加工制作材料费用(普通人工贺利氏牙、进口基托粉)。其他特殊材料不列入支付范围。
第三十七条适龄儿童在统筹区内具有口腔修复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以预防龋齿为目的的窝沟封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0/牙。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为:清洁窝沟、酸蚀、涂封闭剂、固化、调磨的费用。其他费用不列入支付范围。待遇提高部分
第三十八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中草药汤剂和针灸治疗项目费用在原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病种支付疾病除外,起付标准金不在中草药汤剂和针灸治疗项目费用中扣除),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不高于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费用总额。
第三十九条参保城镇居民因病住院(病种支付疾病除外),经治疗无效死亡的,最后一次住院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不高于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费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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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5年,首次住院发生的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每增加一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不高于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费用总额。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第四十一条参保城镇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5.5万元。参保城镇居民一个参保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由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支付。


第四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仅限发生医疗费用的所在年度及次年度,逾期未报销的视为自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三条参保年度内参军或就业的参保学生,自报到或随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日起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四条参保城镇居民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五条新参保、中途断保、未按时续保的城镇居民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除外)。
在续费期的1-2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大、中专、技校学生在91日至1231日内可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3
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限

第四十六条新生儿、婴幼儿在出生6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出生6个月以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予支付范围
第四十七条参保城镇居民在市级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未持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新生儿除外)
第四十八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性病、美容、交通肇事等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其它不予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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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诊疗规范、服务设施范围、支付范围、不予支付范围等其它内容,按国家、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费用结算
第五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市级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总量控制下的复合式结算办法”。具体结算办法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在签订协议时予以明确。
第五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结算一次,每月20日前支付上月应付医疗费用总额的95%,其余5%留待年终综合考核后按考核规定予以支付,综合考核标准在签订协议时予以明确。

第五十二条建立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主,聘请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质量综合考核小组,定期对定点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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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机构的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进行综合检查考核,并对检查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项投诉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投诉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保险政策的投诉人。
第五十四条参保城镇居民及家属、亲友等,有权利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人和事进行投诉,投诉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查核实的,将投诉事实中违规总费用的10%奖励给投诉人,奖励费用在奖励基金中支付。

第五十五条参保城镇居民将本人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借与他人使用者,除退回所发生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外,并冻结借卡人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一年。第五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服务协议规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除追回不合理费用外,并按协议规定处理。同时,相关部门应视其违规情节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因医务人员责任和技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自然灾害、突发性流行性疾病和其它突发因素造成的大范围危、重、急病人的医疗费用,由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第五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并协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患、管三者发生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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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本实施细则从二0日起执行。《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及历次政策调整补充即行废止。
第六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47

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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