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东山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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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东山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深圳市宝安区东山书院。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民办学校。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人为本,爱生如子,扎实推进以培养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深圳市宝安区50区海汇路4号。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深圳市东山实业有限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以下简称董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本单位开办资金:70万元人民币;出资者:东山实业有限公司,金额:70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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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的全日制学校。(二)办学规模:
(1)学校占地面积3300平方米;(2)建筑面积6900平方米;
(3)审批部门核准的在校生人数限制1320人。(三)办学形式:九年一贯制的全日制教学形式。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学校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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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第十九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落实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做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它重要变更事项;(六)决定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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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