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修正)

发布时间:2023-10-04 05:24:44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199511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5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10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第二章企业技术秘密管理第三章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第一章第一条为了保护合法拥有技术秘密企业的权益,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推动深圳经济
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企业技术进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特区内企业技术秘密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指导企业技术秘密的保护工作,监督、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第五条本条例所称技术和技术信息,包括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者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工艺、数据、配方、诀窍、程序等形式。第六条独立开发出同一技术秘密的,无论开发时间的先后,各独立开发人均可以自由使用、转让或者披露该技术秘密。许可使用、转让或者披露技术秘密时,独立开发人应当出具独立开发的有关证明材料。第七条因意外获取的技术秘密,应当以合理形式保密,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权利人应当予以补偿。第八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技术秘密诚信档案,记录生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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