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南沙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10-19 08: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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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南沙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据区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我区2016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42072元,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450元。

二、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六条及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各征收社会抚养费210360元,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27250元,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区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84144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50900元。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210360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27250元。

(五)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378648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229050元。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841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509元。

三、本征收标准自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2017年度南沙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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