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08-29 17:11:08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

浙委办[2009]37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8105号)精神,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和统筹城乡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农户家庭承包的耕地,以下简称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引导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是优化农业资源配置,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对于推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创业创新,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和城乡统筹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省大部分农村劳动力已转移到二三产业就业,农民收入中来自农业第一产业的比重较低,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土地流转的基本条件已具备;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高效生态农业蓬勃发展,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对土地流转需求加大;特别是近年来我省农村许多地方对土地流转进行了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引导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重要意义,认真总结实践经验,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因势利导,因地制宜,积极引导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和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培育土地流转市场,规范流转行为,完善制度保障、政策扶持和组织领导体系,引导农户把土地流转给现代农业主体发展规模经营。力争到2012年,全省土地流转率达35%以上,其中经济发达县(市、区)50%以上,土地集约程度和经营者的规模效益明显提高。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由承包农户自主、自愿决定流转方式,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行为合法合规。坚持稳粮优先、注重效益。鼓励种粮大户、粮食生产经营组织优先受让农户流出的土地,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粮食生产;引导现代农业主体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不断提高流转土地产出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政府政策激励、有效服务、规范管理,积极培育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加强对土地流出和受让农户的引导。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引导。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非农产业发展程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劳动保障等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促进土地健康有序流转。

    三、鼓励离乡和兼业农户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引导形式多样的土地流转。积极引导鼓励离乡和兼业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支持村、组集中连片流转,提倡承包农户委托发包方或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流转承包土地。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形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向合作社增资,并通过集约化经营、实行保底分红和二次返利等途径获取收益。对土地流转给种粮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且期限较长的农户,各地可给予一定奖励。

     (二)促进抛荒耕地流转。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耕地抛荒而不流转经营权。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且不愿流转的,发包方可依法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耕地;承包方无正当理由弃耕抛荒两年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不得享受政府有关支农补贴;对弃耕抛荒的耕地,发包方可依法组织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代为耕作,耕作收益归代耕者。代耕期间,承包方要求耕种承包土地的,应当提前半年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可以根据作物生长周期适时终止代耕,将承包地交还承包方经营。

    (三)促进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土地受让方要优先吸纳土地流出户的剩余劳动力继续从事现代农业生产。重点加强对土地长期流出户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提高转移就业能力。对吸纳流出全部土地且合同年限在10年以上的农民就业、并与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企业,经县级有关部门认定,享受当地使用被征地农民同等的促进就业政策。

    (四)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逐步提高政府补助(救助)标准。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0836)要求,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以农民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助、有一定社会统筹性质的养老保险制度试点,解除土地流出户的后顾之忧。对承包土地全部委托乡镇(包括街道,下同)、村经济合作社(村委会)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且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农户,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激励政策。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将土地长期流出的农民纳入合适的养老保障体系。

    四、加强对土地流转的服务和管理

    (一)优化土地流转服务。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不断增强其履行职责能力。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明确机构、落实人员具体承担土地流转的指导、管理、服务等工作;村级要落实土地流转信息员,充分利用农民信箱等平台,做好土地流转的信息搜集发布、法规政策咨询、合同审查备案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完善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发挥市场在土地流转中的基础性作用,提倡采用协商、投标等方式或按稻谷实物折价、粮食成本收益、物价指数调节流转价格、承包年限逐年递增、农用地定级估价的基准地价等办法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探索建立土地流转价格评估制度,由县(市、区)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定期公布土地流转指导价。

    (三)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推进土地有序、健康流转,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承包地。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土地的,应出具包括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内容且有承包方签名或盖章的土地流转委托协议书;以转让方式进行流转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将以转包、出租方式获得的土地进行再流转的,必须经原承包方同意。引导流转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土地流转双方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和委托流转协议示范文本由省农业厅会同省工商局制定并发布。乡镇政府、村经济合作社(村委会)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应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示范文本并指导签订。

    (四)加强对承包地和流转土地的管理。抓紧完成二轮土地承包的扫尾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尽快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认真整理和永久管理好土地承包档案资料,确保土地承包合同、权证、地块、面积四到户。承包方提出流转承包地的,村经济合作社(村委会)应及时备案,并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要建立流转情况登记册,落实专人负责流转情况登记以及流转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要加强土地流转期限和用地性质管理,防止流转土地转为非农用途,防止流转期限超过二轮承包期的剩余年限。县(市、区)要加大投入,加快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化建设,及时登记、变更农户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逐步建立完整的土地承包和流转档案,力争到2012年, 2/3以上的县(市、区)实现县、乡、村三级联网并实行信息化管理。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化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五)切实做好土地流转信访和纠纷仲裁工作。认真做好土地流转信访调处和复查、复核工作。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规定,抓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组织,开展纠纷仲裁,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大力支持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一)培育壮大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各级政府相关支农资金和项目要向欠发达地区和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倾斜,鼓励通过土地流转扩大生产规模。积极鼓励支持农村人才和农业大中专毕业生受让农户流转的土地,帮助他们成为现代农业主体。省财政要整合现有财政支农政策,加大对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优先支持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参保。建立涉农部门、责任农技员联系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制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探索农技人员和大学毕业生到农业规模经营单位工作的政府补贴制度。

    (二)大力支持发展粮食等规模经营。大力支持发展粮食、农机、植保等专业合作社,为农户提供粮食生产全程或作业环节服务,提高规模经营水平。逐步增加对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等粮食规模经营主体的补贴,支持引导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不断提高粮食单产和种粮效益。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受让周边的流转土地,发展农牧结合的生态畜牧业,优先安排畜牧业建设项目。对经营面积1000(经济欠发达县和海岛县50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符合立项条件的优先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三)落实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政策。凡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场和农业企业等,因生产需要建造仓()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临时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要尽量不占用耕地、多用非耕地及未利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5‰左右比例使用,作为设施农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各市、县(市、区)在安排省切块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好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工项目用地。

    (四)加大流转土地农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流转土地,在符合立项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土地整理、标准农田质量提升、特色农产品基地、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发展规模经营奠定基础。

    (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其他金融机构要主动拓宽信贷支农范围,加大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对信贷支农力度大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执行优惠存款准备金率和优先给予支农再贷款支持。鼓励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农业贷款。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要以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为主要服务对象。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鼓励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和股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推动开展农房、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政府投资设立的农业担保公司要以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主要担保对象,切实解决担保难问题。

    六、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组织领导

    土地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农民群众和农业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级特别是基层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细致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落实有关单位的责任、人员和必要的经费,积极引导农民群众流转土地、发展规模经营。将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情况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内容。农业部门要认真做好对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服务和规范工作,财政部门要协调落实支持土地流转的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指导帮助规模经营主体落实配套用地,农办、劳动保障、金融、工商、信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共同推进土地流转工作,促进农业规模经营。

ΟΟ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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