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7-10-17 12:10:27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受让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六条 受让方(包括: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种植大户、个人等)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使用高毒、长残效除草剂、杀虫剂等。   

第七条 受让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八条 受让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受让方与出让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九条 受让方将承包的土地以转包、转让、出租的方式进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出让方的同意。

第十条 各村土地流转必须有村两委班子会议记录,在流转合同中必须有村书记、主任及会计三人的本人签字方可生效,并报镇党委、政府、农业中心备案留存。

第十一条 各村土地流转须签订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三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镇政府备案一份;同时上报土地流转面积明细表以及承包费发放明细表,由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保存管理,上表作为享受一切优惠补贴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村须将土地流转承包费收据复印件上报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各村须将开荒地、机动地、非农业税计税面积的土地流转收入全部存入前进财政所村集体收入专户中,并按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审批后,由前进镇村级支出专户支付使用。

  第十四条 出让方对受让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上报前进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受让方转让承包的土地,出让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前进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