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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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
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以《吉林省中小学考试与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为指导,依据《吉林省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的基本精神,以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目标,以改变考试分数相加作为初中学生毕业和升学唯一标准的传统模式为核心,逐步建立和完善学业水平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毕业评价机制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高中招生制度。
二、改革原则
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坚持有利于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体现九年义务教育性质,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校际间均衡发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
三、改革措施
(一)实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1、评价内容
《吉林省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依据,确定我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为六个方面:道德品质、公民素质、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
2、评价工作体系
市教育局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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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对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具体监督指导。各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班级成立由班主任和科任教师组成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小组。各初中制定各项保障制度,如诚信制度、公示制度、申诉制度等,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将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评价方法与程序
以初中毕业生所在学校为评价主体。道德素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的评价,以教育局制定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细则》(另文下发)为依据由班级评价小组评定。
4、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以等级表达。等级划分从高到低依次为abcd四级,即优秀、良好、合格、待合格。各校要严格把握等级标准,对d等级评价应非常慎重,仅限于极个别学生,对评价结果为d等级的学生家长,学校要召开听证会。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20*年应届初中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以学生本人在20*年下半年和20*年上半年表现为主。对于目前在校的初一、初二学生,各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综合素质评价长远规划,认真着手开展好评价工作,加强在校生成长记录和学生档案管理,为今后的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做好准备工作。
(二)实行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1、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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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在学科学习目标方面所达到的水平。试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义务教育阶段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2、市招生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
3、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等第形式报告,以各科成绩汇总后的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第,即abcd或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学业水平考试获得d的毕业生视为不合格,发给初中肄业证书。
(三)实行“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相结合的高中招生办法改革。
1、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高中阶段招生的依据之一。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为d级的,原则上不能被重点高中录取。
2、初中毕业生的升学成绩以分数呈现,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依据。
3、市教育局将省首批重点高中统招生的35%作为指标生名额,按各初中学校基础教育工作情况、报考人数及职校招生完成情况分配到各初中,适当降低标准录取,以此促进各初中学校均衡发展。
4市教育局将省首批重点高中统招生的112人作为推荐生名额,教育局以按推荐生计划数15比例分配到全市各初中学校。本着学生自愿报名、学校初选、公一中复试的原则,依据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为a等),按公一中复试成绩择优录取,录取工作由教育局基础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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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科、招生办、公一中组织进行。
5、体音美特长生可适当降低学生考试等第要求,综合素质评价达到cc以上的可以降低分数录取为公一中择校生。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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