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机构申报条件及流程

发布时间:2016-07-21 09:55:49

1、程序

1)、受理:申请人根据办学层次向市行政审批中心劳动保障部门窗口提供完整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审批表等材料。

2)、审查: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材料审查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

3)、经审查和实地考察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不予以批准的说明理由。

4)、发证:对新批准正式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

5)、公告:新批准正式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发布成立公告。

2、期限:

审批机关当自收到审批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材料之日3个月内完成所有审批程序,作出是否批准决定。

3、申请材料:

1)举办者的申请报告;《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

2)举办者法人资格复印件或公民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本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3)拟任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资格证书文件、学历文凭、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称证书以及基本情况;

4)拟聘的专兼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

5)拟办职业培训机构的验资证明及经费来源证明、固定资产证明;

6)拟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7)拟开设专业(工种)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8)自有或租借教学场地、教学设备的证明(协议书)教学设施设备清单;

9)有关办学和教学管理制度;

4、申办条件

1)民办培训学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3)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4)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5)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6)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7)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8)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9)应具有与培训专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10)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11)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12)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

民办培训机构申报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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