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1-11-20 08:50:25

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校职代会职能

第一条 为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学校工会组织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四条 按照法律规定与学校建立聘用关系的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第五条 选举的职工代表根据职工的分布状况、分配名额,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选区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职工代表获得选区全体职工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六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少于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七条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的,可以撤换其代表职务。代表缺额由原选区及时补选。撤换或补选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第八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并行使提案、审议、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提议或事项的权利;

  (二)职工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工代表的职责,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对本选区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通报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三)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条 学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作为全体教职员工的代表与学校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解除、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代表全体教职工审议和通过最终的决议、决定或方案

  (三)审议通过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根据企业要求,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或方案,学校及全体职工应当执行。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任期届满应当按时换届。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和工会经协商,提前七天共同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会议议题。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议案作出决议、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以及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学校在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911起施行。

教育学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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