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的模式

发布时间:2015-01-28


浅议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的模式
[摘要]案件质量是基层检察院的生命线,设立案件管理中心是为了更好的保证案件质量,监督检察机关的内部工作。案件管理中心的设立有利于对基层检察院个案开展全面、及时的监督。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案件质量

近年来,强调对检察工作监督的呼声越来越多,检察机关也做了诸多尝试。笔者认为其根本就是案件的管理和案件的质量问题。基层检察院的工作事关检察工作的全局,而办案质量又是检察工作的核心,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案件管理中心的设立是为了从纵向的角度监督检察机关的每一个案件的每一个环节,掌握整个办理过程,既在检察工作之外又在检察工作之中,是阳光检务的有力一步。当前设立案件管理中心是我们市院组织采取的模式,下面,笔者将就基层检察机关案件集中管理模式的制度选择与模式设计展开探讨。


一、传统案件管理模式存在的主要缺陷与案件管理中心优势对比

笔者认为目前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

(一)没有实际履行职能。案件质量管理机构虽然健全,但实际上仍处于各业务部门自我规范、自行管理的状态,形式上履行了案管部门审查的程序,但都属于事后审查,缺乏有效地监督和制约。

(二)配套机制不健全。案件质量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完善基础性工作的同时,需要探索保障性工作机制的建立,包括督察工作配合机制、与案件质量关系密切的调研机制、审查结果的奖惩机制等。

(三)管理标准有缺陷。第一,评价标准不科学。以案件结果评判案件质量,这是一种最直观简单的评判模式。第二,评价标准不细化。案件诉讼体现为动态的过程,可细化到初查、立案、批捕、侦查终结、公诉、审判等不同阶段,每一阶段均存在着相应的评价标准,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办案时效等要求不同,当然对质量的评判标准也应有所区别。因此,谈及一个案件质量高低时,不应泛泛而论,而应结合各个诉讼阶段的特点加以分析和评判。第三,评价时间不及时。案件质量的考评过程就是监督的过程,仅仅侧重于事后监督其效果大打折扣。

(四)内部监督的缺乏。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内部监督问题长期受到外界的关注。内部监督部门如纪检监察部门仅在问题出现后才能有效地开

浅议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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