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7-18 14:1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综[2012]42号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区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相关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相关地区。具体补助范围包括: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部10个省及辽宁、山东、福建3省(不含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相关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第二章分配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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