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8-10-09 09:12:1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篇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XX)浦

  民六()初字第3189

  来源: 日期:XX-07-29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浦民六()初字第3189号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座。

  法定代表人刘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x,男,xx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贾xx,男,xx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赵xx(曾用名李xx),男,19792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x号。

  被告李xx,女,19751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x号。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4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权独任审判,于XX5

  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xx、李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诉称,XX816日,原告与被告赵xx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13500的《汽车贷款合同》与《汽车抵押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被告赵xx为购买车辆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元,借款期限为13个月,自XX816日起至XX916日止,还款期数为13期,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并就所购车辆(车牌号为“晋XXXXXX”、车架号为“LFPX1ACA4A5XXXXXX”)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作为借款担保。被告李xx系被告赵xx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在《汽车贷款合同》附件一上签字承诺对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另,根据《汽车贷款合同》的约定,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则除贷款人和借款人另有明确书面协议外,贷款利率将相应发生变动,而借款人的

  每期还款数额将进行调整。原告已按约向被告赵xx发放借款,但两被告之后逾期还款情况严重。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根据《汽车贷款合同》之约定,两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并且逾期超过30天以上,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宣布两被告在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立即到期,并要求两被告立即清偿合同项下的所有未付款项。故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赵xx、李xx支付贷款剩余本金元;2、被告赵xx、李xx支付贷款利息元(暂计算到XX56日);3、被告赵xx、李xx支付自XX57日起到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4在被告赵xx、李xx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行使车辆(车牌号为“晋XXXXXX”、车架号为

  “LFPX1ACA4A5XXXXXX”)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上述债务;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赵xx、李xx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庭审中,原告出示如下证据:

  证据1、汽车贷款合同及汽车抵押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赵xx、李xx存在抵押借款关系;

  证据2、机动车登记证,证明车牌号为“晋XXXXXX”、车架号为

  “LFPX1ACA4A5XXXXXX”的车辆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

  证据3、放款凭证,证明原告已经依约向被告赵xx放款;

  证据4、贷款本息清单,证明被告赵xx、李xx的欠款情况;

  证据5、婚姻证明,证明被告赵xx、李xx是夫妻关系。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鉴于被告赵xx、李xx未到庭应诉,经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原告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故本院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又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xx、李xx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和《汽车抵押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因被告赵xx、李xx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应由被告赵xx、李xx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原告要求被告赵xx、李xx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原、被告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对抵押车辆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故本院对原告全部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xx、李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元;

  篇二: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现成、孙凤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律伴()法律服务平台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XX)菏商终字第407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现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鄄城县鄄四路中段014号。

  法定代表人:杜万国,理事长。 原审被告:孙凤云, 原审被告:宋得山。

  上诉人王现成因与被上诉人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孙凤云、宋得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XX)鄄商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王现成作为上诉人应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但未预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王现成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王现成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王现成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曾庆生

  代理审判员 朱晨曦

  代理审判员 史春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

  篇三: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

  篇一:借款判决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诉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金融借款合同纠

  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长丰大道30号。

  负责人田永利,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焦元章,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家旺,男,1974228日出生。

  被告许花玉,女,1973215日出生。

  被告朱昌奎,男,1975726日出生。

  被告欧香红,女,1976102日出生。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诉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以下简称四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5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社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焦元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诉称,XX1218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1、借款人为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担保人为朱昌奎、欧香红;2、借款金额100000元,借期12个月,每个月还本息元,12个月还清;3、担保人对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4、如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至XX57日止,欠本金元、利息元未还(含已逾期借款本金元)。故请求法院判令:

  1、解除与四被告签订《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偿还贷款本金元(扣除XX518日还借款本息6000)3、判讼被告朱昌奎、欧香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均未予答辩,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XX1218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1、借款人为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担保人为朱昌奎、欧香红;2、借款金额100000元,借期12个月;3、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每个月还本息元,12个月还清;4、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应在每月还款日当天16时前将应还的贷款本息存入指定的帐户,由原告扣收当月应还的贷款本息;5、被告朱昌奎、欧香红对贷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6、如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或资信状况恶化损害债权人的情况,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7、被告彭家旺、许花玉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合同订立后,原告于XX1218日向被告彭家旺发放贷款100000元。还款期限届至XX1218日。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至XX57日止,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已连续2个付款期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原告借款本息。 另查明,诉讼中,被告彭家旺、许花玉于XX518日返还原告借款本息6000元。截至XX518日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欠原告借款本金元未还(含未到期的借款) 再查明,被告彭家旺与被告许花玉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原告提供与四被告订立的《借款合同》及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身份证明、被告彭家旺与被告许花玉的结婚证、被告彭家旺出具的借据、被告彭家旺经营的衡阳市雁峰家旺油漆店营业执照、贷款本息清单等证据证实。对原

  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可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发放贷款100000元及被告朱昌奎、欧香红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与四被告订立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发放了贷款,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返还原告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或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影响有损债权人的情况,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本案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行使解除合同的条件己成就。据此,原告请求判决解除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要求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元(计算至XX518日)的诉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的规定,本案《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朱昌奎、欧香红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保证人各自保证份额,视为连带共同保证。因此,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朱昌奎、欧香红对未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被告朱昌奎、欧香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彭家旺、许花玉追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与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于XX1218日签订的43040130130900598号《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

  二、被告彭家旺、许花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借款本金元,并自XX519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逾期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

  三、被告朱昌奎、欧香红对上述第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彭家旺、许花玉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0元,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费830,合计1660元(原告已垫交),由被告彭家旺、许花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10日内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二00年六月七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篇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XX)浦

  民六()初字第3189

  来源: 日期:XX-07-29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浦民六()初字第3189号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座。

  法定代表人刘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x,男,xx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贾xx,男,xx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赵xx(曾用名李xx),男,19792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x号。 被告李xx,女,19751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x号。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4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权独任审判,于XX5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xx、李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诉称,XX816日,原告与被告赵xx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13500的《汽车贷款合同》与《汽车抵押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被告赵xx为购买车辆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元,借款期限为13个月,自XX816日起至XX916日止,还款期数为13期,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并就所购车辆(车牌号为“晋xxxxxx”、车架号为“lfpx1aca4a5xxxxxx”)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作为借款担保。被告李xx系被告赵xx的配偶,

  作为共同借款人在《汽车贷款合同》附件一上签字承诺对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另,根据《汽车贷款合同》的约定,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则除贷款人和借款人另有明确书面协议外,贷款利率将相应发生变动,而借款人的每期还款数额将进行调整。原告已按约向被告赵xx发放借款,但两被告之后逾期还款情况严重。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根据《汽车贷款合同》之约定,两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并且逾期超过30天以上,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宣布两被告在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立即到期,并要求两被告立即清偿合同项下的所有未付款项。故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赵xx、李xx支付贷款剩余本金元;2、被告赵xx、李xx支付贷款利息元(暂计算到XX56日);3、被告赵xx、李xx支付自XX57日起到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4、在被告赵xx、李xx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行使车辆(车牌号为“晋xxxxxx”、车架号为

  “lfpx1aca4a5xxxxxx”)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上述债务;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赵xx、李xx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庭审中,原告出示如下证据:

  证据1、汽车贷款合同及汽车抵押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赵xx、李xx存在抵押借款关系; 证据2、机动车登记证,证明车牌号为“晋xxxxxx”、车架号为

  “lfpx1aca4a5xxxxxx”的车辆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

  证据3、放款凭证,证明原告已经依约向被告赵xx放款;

  证据4、贷款本息清单,证明被告赵xx、李xx的欠款情况;

  证据5、婚姻证明,证明被告赵xx、李xx是夫妻关系。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鉴于被告赵xx、李xx未到庭应诉,经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原告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故本院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又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xx、李xx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和《汽车抵押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因被告赵xx、李xx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应由被告赵xx、李xx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原告要求被告赵xx、李xx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原、被告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对抵押车辆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故本院对原告全部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xx、李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元;篇三:原告建行诉被告张世兰、范风周、金龙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建行诉被告张世兰、范风周、金龙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湛民初字第593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代表人岳邦奎,行长。

  委托代理人仝党育,男,1969728日出生

  被告张世兰,女。

  被告范风周,男。

  被告平顶山市金龙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军强,经理。

  原告建行诉被告张世兰、范风周、金龙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的委托代理人仝党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世兰、范风周、金龙马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诉称,被告张世兰于XX126日与我行签订个人消费借款合同和个人消费借款抵押合同,贷款万元,用于个人购买奇瑞轿车一辆,并将该车抵押,在市交警部门办理车辆抵押登记。被告范风周、金龙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张世兰自XX11月不再归还贷款本息,截止XX525日,尚欠我行借款本金元,利息元,共计元。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世兰归还借款本息共计元,之后利息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判令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法追偿贷款引起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判令被告范风周、金龙马公司对张世兰的借款本息及我行追偿贷款引起的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被告张世兰未到庭,无答辩。

  被告范风周未到庭,无答辩。

  被告金龙马公司未到庭,无答辩。

  同日,原告建行以乙方与被告张世兰以甲方签订个人消费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金额万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本合同“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须依法登记的已办理登记,经甲方签字,乙方授权代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 同日,原告建行以乙方分别与被告范风周、金龙马公司为甲方签定个人消费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保证担保贷款金额万元,贷款期限3年。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但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万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借款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在保证期间内借款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同日,原告建行向被告张世兰发放贷款万元并出据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 XX125日,被告张世兰以消费借款购买的车辆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另查明,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张世兰自XX11月起不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截止XX525日被告张世兰尚欠原告建行借款本金元,利息元,共计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建行提供的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个人消费借款抵押合同、个人消费借款(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个人消费借款抵押合同、个人消费借款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真实有效,依法应受保护。原告建行与被告张世兰签订的个人消费借款抵押合同自在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依法应受保护。原告建行与被告张世兰签订个人消费借款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被告张世兰未按合同约定按月履行还款义务是引起纠纷的原因,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全部贷款的理由依法成

  篇四: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某某、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律伴()法律服务平台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XX)泌民小字第00235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祥,男,198578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某某,男,1966613日出生,汉族。 被告贾某某,女,19655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某某、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XX11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党书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

  篇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与王敬、王奶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律伴()法律服务平台

  横县人民法院

  民

  (XX)横民二初字第414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住所地广西横县横州镇茉莉花大道南侧龙池新城商铺。

  诉讼代表人:黄丽娟,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伟,该支行职员。 被告:王敬。 被告:王奶光。 被告:王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与被告王敬、王奶光、王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于XX10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法规,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8元,减半收取168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负担。

  审 孙燎民

  代理审判员 覃柳琼

  人民陪审员 陆伟雯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

  篇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齐少芳、王小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律伴()法律服务平台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XX)郏民金初字第414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少芳,男,33岁。 被告王小刚,男,32岁。

  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齐少芳、王小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XX1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陈丽丽

  审 李银环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赵晨博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

  篇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由

  篇一:某公司诉某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某公司诉某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杨民二(商)初字第303

  民事判决书

  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住所地xx号。

  负责人xx,行长。

  委托代理人xx,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xx,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xx,女。

  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与被告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被告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诉称,XX2月,原告与被告xx签订一份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用于购买xx房屋,并将该房屋进行抵押担保。之后,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被告从XX4月起未按约还款,截止XX120日,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75,元。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xx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中除涉及抵押的条款之外的其他条款予以解除;2、判令被告xx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75,元、贷款利息人民币7,元、逾期罚息及复利人民币元(自XX420日至XX120日止)和自XX121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付);3、判令被告xx以其名下的xx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就其诉请,提供如下证据:1、个人住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一份;2、借款凭证一张;3、他项权利证明一份;4、逾期一览表。

  被告xx辩称,对原告的诉请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XX223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xx(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xx向原告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借款用途用于购买xx房屋,借款期限为16年,借款期限自XX223日起至2022222日止,借款年利率为%,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率水平上加50%向借款人计收逾期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采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借款人连续积欠贷款本息达九十天以上的,贷款人有权提前宣布本合同履行期届满,向借款人发出《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借款人按《提前到期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和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借款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未清偿债务,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被告xx以其名下的xx房屋进行抵押担保。XX223日,被告xx将其名下xx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利登记人为原告。原告于XX320日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xx发放贷款。后被告xx仅偿还部分贷款,自XX4月起,被告xx未按期还款,截止XX120日,被告xx实际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75,元、贷款利息人民币7,元、逾期利息及复利人民币元(自XX420日至XX120日止)。故原告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xx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合法、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原告按约向被告xx发放了贷款后,被告xx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支付利息。被告xx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合

  同约定被告累计三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并依法处分抵押物,该条款系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约定情况发生,原告有权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原告起诉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合同,即属行使解除权。原告要求被告xx偿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及复利,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被告xx以其名下的xx房屋进行抵押,故原告要求行使抵押权,并无不当,应予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第九十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与被告xxXX223日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自XX311日起予以解除(除涉及抵押的条款除外);

  二、被告x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75,;

  三、被告x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原合同约定偿付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至合同解除之日(XX311)止的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及复利 (其中自XX420日至XX120日止贷款利息人民币元7,元、逾期利息及复利为人民币元)

  四、被告x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合同约定偿付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从XX31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复利;

  五、如被告xx未履行上述二、三、四项,原告有权对被告xx名下xx房屋行使抵押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6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由被告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篇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和建议对策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和建议对策

  近日,丰县法院对XX年以来审理的104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纠纷产生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案件特点

  个人借贷案件比例高。XX年以来,该院个人借贷案件占金融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83%。涉案被告人借款多用于购房、购车和做生意。

  转贷的现象增多。许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及时诉诸法律,而是通过转贷的方式缓解,以致丧失收贷良机。不但损害了自身合法利益,也加大了法院的审理和执行难度。

  借款人主动违约现象多。很多借款人为个体户,诚信度不高,主动违约现象多,宁可违约也不愿还款,以无偿还能力为由,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拒不承担义务。部分担保人认为担保只是履行一定的手续,也不清楚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不少担保人认为自己没有用银行的款,不应由其还钱。

  缺席判决案件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多数被告虽知必然承担法律责任,也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使缺席判决案件增多。XX年缺席判决案件占全部金融案件的85%

  二、主要原因

  金融危机的影响。金融危机直接削弱了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履行能力的弱化导致借款人还款不能,金融机构为追回大量贷款,多数选择向法院起诉,导致该类案件增多。

  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缺乏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失信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借款人逾期还款,仅承担部分罚息。某些借款人在一家银行贷款出现逾期后,又到另

  一银行贷款,从而出现同一借款人在多家银行欠款的现象。

  金融机构放贷审查不严、催收监管不力。许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身份、住址、资信状况、偿付能力等未尽全面审慎的核查义务;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能力等审查不严,部分担保人和财产均下落不明或对多家金融机构负债,致使金融机构无法从担保人处得到清偿。

  三、对策建议

  要强化信贷风险防范意识。各银行和担保公司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能力,对可能存在还贷风险的应要求其提供不动产抵押或其他有较高价值的抵押物。

  要建立权责明确的管理机制,改进信贷风险监控方式,强化贷前、贷中和贷后各个环节的风险检查与控制。

  加大对内部人员的监督,坚决杜绝违规贷款或弄虚作假。

  加大对逃避还款义务当事人的制裁力度,在审理中严格审查确定借贷双方的责任,坚决依法制止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对弄虚作假、乘机逃废债务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宣传、调研力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相关法律指导,全力化解当前经济形势下的矛盾纠纷,增强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作者:刘素英,丰县人民法院。篇三:当前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当前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以自然人、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为借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近年来,我院审理的这类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XXXX年我院审理的此类纠纷案件数分别是:108/42/399。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到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在经历了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目前各国均在寻求金融市场的繁荣和稳定,在当前金融货币政策适度放宽,贷款数量激增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司法程序保护我国的金融市场稳定有序的发展,有效地防范金融危机是我们法院和金融机构当前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笔者试就基层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发现的有关问题和解决对策提出如下思考:

  一、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防范意识差、监管不严格,导致不良贷款案件增加。我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出借方金融机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合)、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和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发行)。借款方有农民个人、农村粮库等,贷款用途有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加工服务业等。XX108件有发行78件,有信合30件。XX42件,有信合17件、工行23件、农行和住房公积金办各1件。XX年的399件有信合39件、农行1件、工行359件,工行这359件全是集中处理涉及农民的奶牛贷款案件。现在大部分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只有一部分的债权得已实现。近3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的案件数分别是:90/15/31,涉案标的为万//万。通过统计发现:出借方中没有涉及建设银行的。借款用途没有涉及住房个人贷款,借款人中很少涉及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公务员或工人。从贷款合同和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诉、辩称及举证内容看,这些发生纠纷的金融借款合同在贷款形成时就存在很多问题。具体有:

  1、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的诚信、资质、还款能力审查不到位。有些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虽有担保人担保,但相当部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家庭资产不足以偿还借款,有的甚至连其基本最低生活也难以保障;个别信贷人员贷前审查把关不严,对申请贷款的农户审查不到位,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借款用途、有无还贷能力疏于审查,造成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或者明知借款人资信较差,放贷风险较大,但只要有担保人仍给予放贷。实际上有的担保人在多起贷款中担保,根本无力履行担保责任。如**乡刘某为村民34个人17笔近

  200万元贷款担保,**乡张某为村民147笔近100万元贷款担保。特别是那种一组三户、五户联保的合同,每户都有贷款35万,他们的实际资产加一起都不到5万元,却一次能借款1015万元,这些贷款合同表面看是有担保,实际形同虚设,没有担保。

  2、对借款用途考察不细,对实际用款人和办理贷款手续的人是否一致考察不到位。在借款用途上大部分借款用于农业生产,但也有部分贷款被用于买彩票、炒股票、赌博,或者用于娶媳妇、盖房子等消费领域。有些农户在贷款时把自己的身份证、印鉴交给村干部和银行、信用社在基层委托的代办员,让他们代办贷款手续。实际却没有得到银行的贷款。贷款被那些代办员自用或借给他人使用。一旦实际借款人不偿还借款,金融部门只能起诉那些顶名贷款人,而不能起诉那些实际用款人,而这些顶名贷款人并没有实际用款,所以在诉讼中不愿意承担还款义务。

  3、对借款人的资产变化情况不能及时了解掌握,导致资产流失,不能足额及时还款。有的借款人在向银行贷款时,经济状况良好,后由于天灾人祸、不可抗力、家庭发生了重大变故,以至于无力偿还银行借款;例如:农行诉薛某等五人贷款一案、信合诉刘某等五人贷款案件等均是因为实际借款人死亡或家中发生火灾导致欠款不还,担保人也都不认可还款,债权人起诉到法院的。

  4、清欠不及时,诉讼时效过期。有的金融机构不在规定的担保期限和还款期限内清理贷款,那些实际借款人和做贷款手续人为了逃避债务,举家外迁,不知去向,即使没有离开本地,有的贷款合同因为超过了法定的担保期限和还款期限,金融机构也没有定期催收欠款,重新确定新的还款期限和担保期限,导致案件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而被驳回诉讼请求。即使经过催告不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因被告去向不明,适用公告、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由于借款时间较长,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产流失严重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增加了诉讼和执行风险。特别是前几年的粮库和农民个人贷款,有不少是因为银行自己没有按时清收贷款,丧失了起诉索款的最佳时机,无奈银行作为呆死帐处理,这样就给某些企业和个人以错误的信息,认为国家的贷款可以只借不还,助长了一些借款人赖帐不还的侥幸心理。

  (二)贷款手续弄虚作假,担保抵押不符合法律规定。

  1、给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违规贷款、担保抵押。有的借款人自己有贷款不还,或者不是农民身份,不符合农业贷款条件,就用金钱收买农民的身份证和信贷员的感情,一些信贷员在为这些人办理贷款手续时千方百计弄虚作假,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办理贷款,有些人用房子、车辆或奶牛抵押,但却没有在房产或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担保抵押合同无效。

  2、债务人之间互相担保,担保人重复担保。在审理、执行中发现:此贷款的债务人又是彼贷款的担保人,有的担保人在几起案件中同时出现,但信贷人员却视而不见。只注重担保的形式要件,而不注重担保的实质要件,将担保流于形式;

  3、诱发刑事、违纪案件发生。有的信贷员明目张胆、明码实价地公开向用款人要好处、要回扣。近几年因为在签订、履行金融借款合同中,信用社和银行的信贷员、代办员因无法收回、占用巨额贷款资金携款逃跑、或者涉嫌索贿、贪污被刑事处罚的,因违纪被降职处分的案件已有发生。

  由于以前各行之间没有微机联,银行系统对个人诚信情况无法查询,导致一些人到处贷款借债,却根本没有偿还能力,或者随意挥霍贷款消费,一旦银行催收欠款,出借人的利益无法实现。去年我县农业银行经国家政策调整,在剥离不良资产3000亿,被国家打包出售给长城等清欠公司的情况下,还有个别案件起诉到法院。今年由于农业银行集中突击放贷款,年初第一周全国放贷款6000亿元,我县放贷款亿元。有的农户用新贷款还个人抬款。实在还不起了就举家外迁,去向不明。一旦这种新贷还旧帐的资金链条断裂,银行将承担无法收回贷款的风险,因此今后由于这方面的原因,这类诉讼还有继续增加的趋势。

  二、减少金融借款纠纷,降低金融风险的解决对策。

  1、规范金融借款合同的贷款审批手续,从源头上减少金融风险。

  为了降低金融风险,金融部门近几年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要求信贷员对贷款的回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说情的人、帮忙的人,信贷员、审批人等。但仍有部分贷款因金融部门在执行这些规章制度时不严格,导致贷款不能到期正常回收,因此金融部门还应该加强制度的监督和落实。定期对贷款发放情况、清收情况做检查,特别是在贷款审批、发放过程中,信贷员要多走访农户、村、屯干部,了解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有无不良贷款记录等,各银行、信用社之间建立微机联系统,一经发现有不良贷款记录的坚决不予贷款。具体做到:(1)建立健全和落实信贷人员承担信贷风险制度。对确因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或严重违反信贷制度而造成的信贷风险,在调查核实的情况下,由信贷人员和相关责任人按比例承担所造成风险的贷款份额,以此警示信贷人员和规范信贷行为,对涉嫌经济犯罪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其刑事责任,打消信贷人员所持有的“收不回来有法院”的依赖心理。(2)建立贷款农户诚信调查制度。 诚信调查对避免贷款风险起着很大作用,信贷员在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前,可以着手从他们是否按时缴纳水费、电费、电话费,是否欠金融机构、其他村民款等方面进行基本诚信度的调查,从中发现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收集和掌握到的借款人从事经营活动情况、收入情况、还款记录等信息资料,应建立完整的个人档案,并依靠村、镇干部和村级基层组织反映的情况正确作出诚信判断。金融机构还可以与法院执行机构沟通被执行人名录,形成一种长效的贷款借款人诚信体制管理机制。

  2、取消简单的互相联保的固定数额贷款方式,建立灵活多样的担保贷款模式。

  对于有还款能力,资信状况好的借款人,可以根据本人的申请,采用实物抵押和公务员或有资产的人信用担保双重担保的模式,并且要保证质押、抵押、保证合同的法律登记形式要件的规范,在适当的用款比例中放贷款。要坚决取消过去那种三户、五户互相担保,实际没有担保的信用担保方式。也不能一律要求借款人都一次性(一组)贷款9万或15万元,应当根据借款人的实际用款量和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比例掌握放贷款数量,一般贷款量不应超过资产的1/31/2,即:借款人和担保人按全部总资产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按资产总额的1/31/2提供贷款,这样借款人对偿还贷款有积极性,不至于发生资不抵债而拒绝还贷款或不能还款的情况。

  3、加强对金融部门信贷员和农民的金融信贷风险意识的培训和宣传,责、权、利相统一。 金融部门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对发放贷款实行贷前审查,贷后监督,责任到人,跟踪管理。对贷款的使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偿还能力有否变化等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从而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回笼;信贷员对于自己辖区的农民贷款负全部责任,一旦不能收回贷款,将面临下岗清欠的责任,一旦索贿受贿将面临被开除银行队伍的风险,因此信贷员在正常发放贷款,挣到了高额绩效工资的同时也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清欠责任重大,不敢轻易违规放贷款。法院可以就案讲法,在村、屯就一些有影响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就地审理、召开执行大会,让那些逃债的、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人无处藏身,让群众知道拒还贷款的法律后果并引以为戒。

  三、解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诉讼难、执行难的对策。

  1、以案件审理为抓手,审理中兼顾执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注意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个人信息,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在审理中兼顾执行。利用巡回法庭、委托调解等司法便民新举措,及时找到欠贷农户就地审案,减少案件审理的缺席判决率。并在审理中加大案件调解力度,提高欠贷农户的自觉履行率。邀请镇、村干部一起上门做工作,强化欠贷农户的信用观念,促使部分农户主动还贷,以点带面做好农户的宣传工作,促进农村信贷环境进一步好转。

  2、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方式。对欠贷不还的被执行人,在其所在村、屯、社区和单位开展公告曝光活动,向社会征求执行线索并悬赏执行,在社会上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对查

  篇八: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卫涛、司小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律伴()法律服务平台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XX)金民二初字第6290

  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 法定代表人滕铁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郎双全,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卫涛。 被告司小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卫涛、司小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佳佳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begin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

  篇九: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吕某某、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律伴()法律服务平台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XX)泌民小字第00136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祥,男,198578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某某,女,1972116日出生,汉族。 被告禹某某,男,197111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吕某某、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XX11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党书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

  篇十: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宁某某、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律伴()法律服务平台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XX)泌民小字第00256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理事长。 托代理人吉祥,男,198578日出生,汉族。 被告宁某某,男,196764日出生,汉族。 被告程某某,男,19567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宁某某、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XX11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广录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