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传染病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28 13:21:32

诊所传染病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一、疫情管理,直报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技术指导文件,严格要求进行本诊所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二、报告方式:诊所传染病疫情,按卫计局要求进行电话报告。

三、报告的程序为:传染病例的报告由当班首诊医生填写传染病人登记表,并按要求 电话上报卫计局。

四、报告病种和报告时限:

1、当班医生报告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的病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时,应于2小时内上报区卫计局,由区卫计局确认后上报上级疾病控制中心。

2、对于其他乙、丙类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白喉、疟疾等的病原携带者,在诊断为疑似病例后立即让病人转院到有资质的医院进行治疗。

3、对其他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标准的传染病爆发疫情,按区卫计局规定上报。

五、个别病种的确认须由相关单位认可方可上报:

1 脊髓灰质炎,要由国家确认的实验室进行审核确认。

2、甲类传染病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须由省级有确认权限的单位或实验室进行审核确认。

3、艾滋病:应由升级有确认权限的单位和实验室进行确认。

六、每月29日前检查追踪上月和本月己经报告病例卡片的诊断变化和转归情况,如疑似病例改为确诊病例或排除,未分型的为已分型、死亡等,要对原报告卡进行订正报告。

七、在传染病漏报自查,检查和爆发调查中发现的未报告病例,要及时补充录入。

诊所传染病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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