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属地化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0 21: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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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属地化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日政发[2010]10号
【发布部门】日照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07
【实施日期】2010.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属地化管理的通知
(日政发〔2010〕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属地化管理,切实加强对全市污染源的环境监管,构建和谐安全的生态环境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职责,确保污染源监管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六条 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要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切实履行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职责,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环境保护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制定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