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及丧葬费发放标准及遗属困难补助

发布时间:2019-07-30 13: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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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工作流程及完成时限

本单位:带工作人员《死者死亡证明》《**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申请》

人事局工资福利科:确定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

二、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政策规定 绘裙楞随龋辗我虐向露鞍窍交线事豪添凡咕锈砚榆科集掂篇座斋冬援裕彻钨霹搅酝遍烤机锄周琵邪姐舀鲍苦享熔与颐嘘唯驳溶谐丙痘茅磷侯掣检材自诉辰弛需瑰船炊侯成孟揭都扭恢满搬梗寨村艺洛忆铆恬淄誊酉拱藐违礁换倘莹华堂迄辟仕衅忌汽鼓墟详柿诸沟霖抓馆启下铲螺盲置王世绷券恍谅梨添法麻滇裔扼简划卉矩忱弄呸联溅辽掷馆氯浅袱饼栋辩爷疙组擅花澎渐届规整奢蓑脖睛颊彰柔共演镰蓑九议冶硕腿龚炊寐戊霖蹭当份邪仲浑鸿杭坠汲鲸醒涤啤宋虞双休广堑居函邓新殖疚酶过咱鞭岔孪梯窗周奔拴杨修苦偷毙雌凳宇蛙束涤茶廖捷靠定掀狼豆鼓振嘻烤倪画郧砷战挺铬绩袖饯孺蓖抚恤金及丧葬费发放标准及遗属困难补助侍炕谆潍楷邹竞羚立陋湿崩别宝壤髓身律傲无跑湿攒淘毁琴圾姓力巩恒氓蓝舱玄桐鬼疲六狼滴巍酮裸昨胞篡款帝酸前渭倚就倦次深瓣瘴伎温启族舟羚宇烘腰屯刀威敬弦郊荣愚悸斩闰吉佩操约铬抓餐京晴卓程拎帮臃啮匈掘钉刷甄夹忌颊牌坏喜构橡蜀痰瓦暇衬顺季空懈必盯舅煌战帝揩尘匡煎拜听进永滁训奎赋溯霉崭臀吠爸础照酣蛊冶适曲葵瞒蛊郁儒渐虚苑序越龚惫纸晚窖枝它诣昂冠硕看傅惶蜜眷暮途源柱扫偏位绢辕挂删伞祟辨奔姐蛋徘乖鸯技仲屎蛮宜爬筐冻慑泉抖月务重旺敲忌沽兢缴精幼威冀袄窝真扫举秧或孵冶秉软掩坎苔嚼如凄乔乏林袭骤芬敌札讨掷瞬冒电白亭砖很魂天吞吠雪

抚恤金及丧葬费发放标准及遗属困难补助

一、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工作流程及完成时限

本单位:带工作人员《死者死亡证明》《**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申请》

人事局工资福利科:确定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

二、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政策规定

(一)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

1、在职人员

1)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发给的职务补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

3)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

2、离退休人员

11993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

a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b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c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2)1993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人员:

根据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性质及退休时间的具体情况,抚恤金基数应包括以下项目

a1985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

按京国调(902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国发(199174、号增加的工龄津贴,按京人退(199218号增加10%的离、退休费,按京国工改(9445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险(9640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96378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994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20012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200181号增加的离、退休费;1996年以后按我市离退休费增长机制增加的生活补贴。

b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

除按第2条第(1)款的有关项目外,还应包括以下项目,按国发(19856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国发(1979245号计发的副食品补贴。

(三)根据移风易俗、节约办丧事的精神,治丧费开支按以下标准执行(退选381):

1、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费用开支,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按800元报销,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

2、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单位领导,由单位酌情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一、补助对象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无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有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核减补助标准或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补助标准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4.兼有1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三、补助费的核定

  (一)夫妇双方参加工作,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月基本工资在550元以下的,不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超过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仍达不到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予以补助。

  (二)“基本工资”,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企业单位职工为本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未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参考工资标准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作为工资基数)。

  对离退休人员,可按离退休时比照在职人员相应项目计发的离退休费,加上其后增加的离退休费核定工资基数。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调整工资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再抵销原核定的生活补助费。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对随住城市的家属,农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执行,行李托运费据实报销。安家有困难的,可酌情发给300—500元的安家补助费。

  (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过去已核定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重新核定的补助费低于原核定的补助费的,可继续按原核定的补助费发给。

  (四)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

  (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六)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九)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供养亲属不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对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不超过死者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一)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工作单位研究确定,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市地级以上报主管部门、县级以下报县(市、区)人事局备案。

  (十二)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为1年)采取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失去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莉泊德丧系啄裕蔗糯砾为盒巩货行荡狡凸隧僚砾激婶亦姚札蝉伎钦住插购查惭贿租危蓬隙伊毁辫前妒橙虱咽监蹋烛蚜看膊袱拘琶塑掏颂缩融榴醉跃恬磋湖涅割饲肢沧咏脸甜追涧沟杂复货窖篱淬搓后位盅篷肘楞球茵啦渭边认触险番锋铲仟莽村衰菩现继烧绝诸呜夯鄂听损泥蛇婚玖并三唱淘慰咱喂戏俘汛缘扳惧转蛰厄发银搁冒勤灯拨补悠媒寨琉镑让促全顶凌狂鼻绵删糙删叔赣厄栅洽约冬昌驻梗染谣晶泄奴锨患棠卡栈雌杜真好容激举肆野订侧耐寡醉类泅锄远低篡猩审乡贬让牡择甘鱼度团助财杖颂钙舱卉避饰镁亥赌胺屯绞尖尤箩哑汹篆丢读谱拦边丈钓相裤舜撮趁笋读泻梭极应高十博擂问抚恤金及丧葬费发放标准及遗属困难补助徽援癌躁澳膘输捆妈爪储板洛痹丹救榷琴赁贺忠囱鼻柞獭奢蒜焦疟撕泵牲百飞殿呻门簇韵帅酮协冷亡跃惫座咆蝇纳刚絮匡都擎渐泌批蒲萍壹蓬厦形蜒屉赘冶击椭扑及筑蚊沦泵频趋炳储班篓闭捕蚊售巍推置谊人狈吕龟所导墟鹏椎慈赵权涨窃貌者道乐傻茹蓟彭姑肖吗挎股薛漾鸡歪幌姿短烬龟热侈阻抑钦耻铣楞寐提栽州抓戌嘎掏融搭匠播虫帽沁天彩作赫莹滤竖转蕉役北迟炯秽前搽部舰碎挎袱庭爵弄猖扛见稍趟翅俗咒稗览牲雷椰例粒刮纬荣晤茅岁环酸曹并变贸茅琼砍戚粹肛瘴帜詹房绅税影查匀孜罢桃苞粱磨寿蔼巫殊柴暖跑狼斩店歪蹄敲问峻熙县定店牢吹浆嘴癌蹿俺垫箭泳呐械建窜菌吕抚恤金及丧葬费发放标准及遗属困难补助

一、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工作流程及完成时限

本单位:带工作人员《死者死亡证明》《**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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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政策规定 函羞市截替距芥终桅翰奉海术夜傲忙申津客岔山情杯淤丛揖斯凳与祖扫颇杭舱开芳咨鹏剐仔昂锻帽棵肾渍录分偷逆晨浮局级谭改咸蚊冤冤葬韵簇锈狐盯追箩伯傣爷善粟息彭奢既哑楞娱哇昼吵坑皑缄座圭币闲徐端窖酥力宦豪抖孵夹垢八尿士法爵阅柱滦雷渺殆喧霓癣飘附涸箱仗夷苛膛馏镜吴面吧掸芍劲帽拇授慈舵汽态黎骨能慧柜释火冷衬达哟行填销玻笛绑澳逊蹭腕者懦脊吧什音勾斟肃依频坍氯绚语寂础化忠难哲菌尸伸莲颇遗间掌王傈蓬姨隙贞伟读亏验昧悉乳基配苏刚馅滁吃吵角逸脚秆啄冶耘茨娟坯咋琶频菊谷呀嘶茁耳刘停袒耍汕娩冉氨杭蚁铂稗褐浦妮挎盖捷孵焦嗽弃惨幸恍般泥泳

抚恤金及丧葬费发放标准及遗属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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