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操作实务之:国有企业员工持股问题

发布时间:2015-06-16 08:50:41

投行操作实务之:国有企业员工持股问题

 何园、鲁宏

现实背景:

在国企“混改”大背景下,政策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国有上市公司对推行员工持股计划兴趣渐浓。

长期以来,国企最致命的问题是所有者缺位,这导致现代企业制度难以发挥作用、公司治理方式水平也过于行政化。为优化其股权及治理结构,同时,也有利于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经营效益紧密捆绑,发挥集合优势,留住核心人才,释放企业活力,国企员工持股成为国企混合制改革的一条出路。

据统计,自去年6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开始频繁出现。20152月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了《关于实行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也正是国有企业在充分观察了市场上的案例之后,逐渐试水的有益尝试。据媒体披露,实行员工持股的试点国企将仅限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且集团层面和央企重要的子企业不推行;另外员工持股的总比例不能超过25%、个人持股比例不能超过5%。

就资本市场来说,无论是历史原因已形成的还是即将进行的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国企员工持股问题都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在国有企业加紧进入资本市场的过程中,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国企员工持股股东同时在任职公司、母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担任董、监、高等重要职务。针对这一问题,要求中介机构审慎核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况并就是否需要按要求进行股权清理以及如何清理发表明确意见。

就国有员工持股问题,目前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特殊规定

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以下简称“意见”):

()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上述企业职工的具体范围

根据国资委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以下简称“通知”)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通过清理股权的人员核查范围,可见政策、要求之严。

三、如何处理

在充分核查属于上述人员范围内的国企员工,梳理出涉及的公司股权和具体清理人员名单的前提下,根据《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出现上述情形,根据职工意愿选择或转让股权或辞去职务。

1、辞去职务

根据具体员工担任职务的不同,需要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备案要求。

一般情况下,员工辞去职务只是转为普通职工,不再担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同时保有股东权利。还有一种少见的情况是,员工办理离职手续,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只以自然人身份作为公司股东,按法律规定享有股东权利与承担股东义务。此情况一般是在国企混合制改革的过程中才出现,尚无大量案例。

2、转让股权

根据《通知》,国有企业优先受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国有控股子企业股权,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的国有参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股权原则上不应收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股权不得向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

定价原则上按不高于所持股企业上一年度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确定收购价格。

出于保护国有资产及防止利益输送的考虑,股权转让的受让方范围排除了持股股东的近亲属及其关联企业。

3、最后,股权清退、转让的责任主体是国有企业。要求国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上述清理工作,并将股权清退、转让方案和完成情况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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