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1)乌中民一终字第989号

发布时间:2019-05-24 15:39:51

不当得利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1)乌中民一终字第98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乌中民一终字第989
上诉人(原审被告): 天山制药公司。
法定代表人:北某,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邱某,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男,汉族。
托付代理人:刘某,新疆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山制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某别当得利纠纷一案,别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0)新民一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田某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该商业养老保险金应当在我退休后,由我领取,天山制药公司属于代领行为,其应当将该养老保险金返还给我。另我退休后又被天山制药公司返聘,我领取的是应得的酬劳,别是天山制药公司返还的养老保险金。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以上事实有《个人养老保险证》,保险公司付款凭证,《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当事人陈述及一审庭审笔录、二审询咨询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照,取得别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别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田某原系天山制药公司职工,其在职期间,天山制药公司为田某投保了商业养老保险,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田某退休后,保险公司应每月支付田某养老保险金,而天山制药公司代为领取了属于田某的养老保险金,天山制药公司占有该养老保险金没有合法依据,理应返还田某。天山制药公司称已以工资、工会补助、过节费等福利方式支付了田某部分养老保险金,但田某从天山制药公司退休后,自2002年至20081月,田某又被该公司返聘,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田某有权获得劳动酬劳,天山制药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付给田某的福利即是养老保险金。综上,天山制药公司的上诉理由别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 957.63元(天山制药公司已交),由上诉人天山制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谭建艳
代理审判员
一一年六月十日
于江涛


20xx年度副镇长述职述廉报告

我名**,现年*岁,本科文化,现任茶恩寺镇党委委员、副镇长。20xx年,依照党委政府安排,我分管农技、林业、经管、统计、新农村建设工作。一年来,在县委县政府、镇党委镇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村、各站办所的支持和帮助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一年来的工作事情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别断提高自身素养。
一年来,我仔细学习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和科学进展观,别断提高自身素养,别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水平。坚持严格要求自己,谦逊为人,时间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思想上别断完善,政治上别断求强,工作上别断求精,使自身综合素养别断提高,更好地习惯基层工作需要。
二、勤政为民,仔细做好各项分管工作。
三、廉洁自律,当好人民公仆。
可以仔细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做到清正廉洁、克已奉公,别以权谋私,别贪赃枉法。虚心同意别人的意见和建议,别断提高完善自己,时时用党的宗旨、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检点自己的行为。增强人民公仆观念,以人为本,为民造福。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一年来,本人尽管在廉洁自律和日常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还存在不少别脚,要紧表如今:一是政管理论学习深度还别够,缺乏全面的、系统的钻研精神。二是在工作创新上还存在薄弱环节,忙于具体事务性工作多,缺乏对工作深层次的考虑。三是工作作风别够扎实。在工作中尽管对一些具体工作敢抓敢管、敢于监督、勇于负责,但是在深入调查研究上没有下功夫,工作中沉别下去。对上级交待的工作,只满脚于普通的完成,只求过得去,别求过得硬,没有动脑想方法怎么样将其做的更好。所有这些咨询题,将在将来的工作中予以克服。将来,我将别断增强廉洁奉公、执政为民的意识,以党风廉政建设和个人廉洁自律的实绩赢得领导、同事和广阔群众的理解、信任与支持。本人始终抱着一颗赤子之心,勤勉敬业、廉政为民。做到常思贪婪之祸、常除非份之想、常修为官为德、常怀公仆本色。从严要求自已,虚心向各位学习,别断提高自身素养,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为茶恩寺镇的工作作出自己最大的贡献。


不当得利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1)乌中民一终字第989号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