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 中关村生命科学园

发布时间:2019-02-01 15:07:14

附件1

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

201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区委、区政府提出的把昌平打造成为现代化京北创新中心、国际科教新城的战略目标,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充分发挥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对昌平区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指导和促进产业调整与升级的作用,体现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差异化、阶梯化的支持原则,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由总则、产业结构政策、产业布局政策、产业技术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相关政策、申报程序及附则组成。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昌平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驻昌高校、科研机构及其项目。

第四条 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及职责。

为确保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在促进区域发展过程中发挥最大效应,特成立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设在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的制定、实施、补充和修订;

2.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组或责成相关委办局进行产业转型升级政策的调研和评估;

3.负责对申请产业转型升级政策支持项目进行初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已完成项目开展考评;

4.负责对不当获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已拨付资金的收缴和处理;

5.负责昌平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昌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一)昌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资金来源与用途。

昌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昌平区重点产业发展。由区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资金规模每年不低于5亿元,原则上从5亿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约3亿元,用于产业结构调整、低端产业退出工作。

昌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包括突出贡献支持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1.突出贡献支持资金

突出贡献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对昌平区财政收入有突出贡献的企业。

2.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包括:

1)重点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昌平区重点产业的发展;

2)低端产业退出资金:主要用于昌平区低端产业退出的补偿与支持;

3)产业功能区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昌平区产业功能区的发展;

4)科技创新研发资助及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昌平区科技研发和创新项目;

5)科技项目研发及成果转化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进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6)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7)节能减排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

8)高端人才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对昌平区有突出贡献的高端人才的支持;

9)产业国际化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昌平区企业国际化发展项目。

(二)昌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

1.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负责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类别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初审工作,并按程序报昌平区人民政府审批。

2.昌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需经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初审后报昌平区人民政府批准。

3.昌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类别及资金支持项目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报请昌平区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类别或资金支持项目:

1)资金使用效果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2)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的设立失去意义。

4.对于列入年度昌平区重点工程的产业项目优先安排专项资金。

5.对于以下项目不再给予支持:

(1)对《昌平区产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14-2015年)》中涉及禁止类和限制类的行业企业及项目;

(2)不属于昌平区“三个三”产业及其六大产业集群的企业和项目;

(3)上报资料不全、基本建设项目无建设批准文件或批准文件内容与实际建设情况不符的项目;

(4)项目建设位于新增违法违章建设内的项目;

(5)未通过区政府节能减排目标等考核的企业

6.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企业,取消下一年度资金申请资格。

7.同一个企业的同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项昌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不得重复。

8.同一企业一年内享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一般不超过两项(含两项,技术合同登记支持政策、节能支持政策中涉及与“压减燃煤”有关的政策、突出贡献奖励政策、孵化器房屋补贴政策、依据政策条款支持资金不超过5万元的政策、国家及市级资金规定地方配套项目除外)。

9.企业获得的产业发展专项支持资金总额不突破其上年上缴的区级财政收入(依据政策条款申报支持资金不超过5万元、节能支持政策中涉及与“压减燃煤”有关的政策、孵化器房屋补贴政策、农业及尚未形成区级财政收入的新入驻企业以及高校、科研院所不受此限制)。

10.昌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自由申报,重点推荐,择优支持”的原则,享受同一类别政策资金支持的企业及项目,参照高级别支持标准执行。

11.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产业转型升级政策的初审、调研、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经昌平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章 高端人才发展政策

第五十三条 高端人才发展政策用于支持在昌平区未享受中央和北京市财政支持的企业中工作且纳税,对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有效实施和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高端人才。开展中央和北京市重点项目研发工作的高端人才,研发成果在昌平区实现成果转化后,可获得本政策支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享受资金支持的企业高管,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第五十四条 高端人才发展政策资金由高端人才发展资金支出。

第五十五条 成立高端人才支持评审委员会。

昌平区高端人才支持评审委员会由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经济信息化委、区科委、区住建委、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委会、沙河高教园区管委会、未来科技城管委会等单位的主管领导及专家组成。主要负责昌平区高端人才发展政策的实施、补充和修订;根据工作需要对“支持以项目实施带动人才聚集”、“支持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团队”、“激励高端人才做出突出贡献”、“昌平区英才卡人选”等评审项目进行初审。

昌平区高端人才支持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高端人才发展资金统筹使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昌平区高端人才支持评审委员会组成单位,组织高端人才支持评审委员会对评审项目进行评审,对“昌平区英才卡”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对“支持博士后(青年英才)开展科研课题研究”、“支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支持企业引进国外智力”等审批项目进行审批、管理及资金发放。

第五十六条 高端人才发展政策的范围。

本政策中的高端人才是指在昌平区重点产业范围内的各自学科、技术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昌平区产业发展所需要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重点是指:

(一)在业内有重大影响、具有科技研发国际前瞻力的战略科学家,掌握行业核心技术、具有旺盛创造力的研发领军人才和精通研发技能、掌握关键技术的科研骨干。

(二)在国内外知名企业、组织、机构中担任高级职务且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的管理人才。

(三)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国内外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

(四)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等奖项的主要项目完成人。

(五)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来昌平区投资创办企业,并取得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创业人才。

(六)与上述某项条件相当的其他优秀人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示期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十七条 高端人才发展政策。

(一)支持多种方式聚集高端人才。

1.支持以项目实施带动人才聚集。

定期或不定期向海内外发布重大科技攻关专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重点产业项目急需的高端人才信息,对于通过昌平区和市级以上招聘平台向海内外针对重大科技攻关专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重点产业项目为昌平区招聘的急需高端人才,经过评审,对其中具有竞争优势的给予一次性支持10万元。

2.支持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团队。

对于企业自主引进或通过与行业协会、猎头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合作,整体引进的具备高端研发、产品试制、产业化运作能力及先进技术、管理、营销水平的一体化高端人才团队,经评审认定,给予一次性经费100万元,用于创业投资、科技研发或团队运行管理。团队必须在引进企业承担具体、明确的创新项目,项目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且具有较大的创新价值和发展前景,团队由带头人和至少3名核心成员组成,且有良好的知识和专业背景。

3.支持博士后(青年英才)开展科研工作。

用于支持博士后(青年英才)在昌平区重点产业范围内的科研活动。

1)工作经费范围。

博士后(青年英才)工作经费包括昌平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企业分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含基地工作站)的设立、学术交流、课题研究及成果转化经费。

2)支持标准。

获批的市级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和区域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每年给予50万元和80万元的支持。

经批准设立的企业分站可获得一次性启动经费10万元,基地工作站可获得一次性启动经费5万元。经批准招收博士后(青年英才)的企业分站(基地工作站)可获得招收资助经费,资助额度按照市资助标准的10%予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给予学术交流经费不超过30万元,用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对进入昌平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开展博士后课题研究的博士后(青年英才)给予课题研究资助,区级研究课题资助5万元,省()级研究课题资助10万元,国家级研究课题资助15万元。对从事科研项目在昌平区实现科研成果转化的企业分站(基地工作站)及博士后(青年英才)给予资金支持,企业分站(基地工作站)一次性支持20万元。

4.支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

设立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及留学人员创新创业。

1)支持范围。

区政府举办的、区政府与企业联办的、企业创办且被北京市或国家命名的、经认定符合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园标准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入驻符合上述条件留创园的在昌平区注册且纳税的留学人员企业(认定标准参照北京市有关政策标准执行)。

2)支持标准。

被命名为北京市及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给予一次性支持10万元。

对新注册首次认定的留学人员创业园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30万元;每年对留学人员创业园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用于支持留创园发展、留学人员项目洽谈和推介活动等,支持年限最高不超过三年。

对新入驻的留学人员企业自租房之日起给予每年0.8/平方米/天的房租补助,补助年限最高不超过三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支持企业引进国外智力。

对经国家及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给予一次性10%的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加大对高端人才的激励力度。

1.激励高端人才做出突出贡献。

用于对近两年内在昌平区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北京市及国家级人才奖项、重大科技成果奖的高端人才给予支持。每两年评审一次,并给予资金支持。对获得北京市和国家级人才奖项的高端人才和独立承担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奖的高端人才,给予一次性10%的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为高端人才发放“昌平区英才卡”。

为给昌平区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端人才发放“昌平区英才卡”,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服务资金,用于在医疗、子女上学、培训交流、综合意外险、特病困补贴、发放购书卡、发放昌平景区一卡通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英才卡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重新评定发放。

(三)其他支持政策。

1.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人才政策倾斜。

对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昌平区且具备引进条件的企业,在引进急需的外埠人才时,给予引进高端人才、留学人员、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和《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等方面的重点支持。

2.为高端人才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保障。

设立服务绿色通道。为高端人才在企业注册、税务登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项目申报审批、社会保险办理等方面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妥善解决引进高端人才配偶就业和子女就学,为高端人才优先提供人才公寓。引进高端人才随调配偶需要就业的,按照双向选择为主、推荐协调为辅的原则,多渠道、多方式、分层次协助解决其就业问题;其子女可就近选择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入托;为符合条件高端人才优先提供人才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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