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纠纷答辩状

发布时间:2020-06-20 08:54:09

金融借款纠纷答辩状

  金融借款纠纷答辩状 1

  答 辩 人:苏州A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答辩人:李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20**)苏中商初字第00**号】,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一、被答辩人诉称其为答辩人偿还了银行承兑汇票垫款1000万元不符合事实。

  1、根据(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分行")于20**年2月23日与深圳B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2)答辩人与交行**分行于20**年5月27日签订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合同编号:88**500500)第七条、20**年6月3日签订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合同编号:800**060000)第七条之约定,以及(3)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20**)沧商初字第02**号《民事调解书》之当事人协议内容;李某某、B公司等都对答辩人的上述两个合同债务承担连带担保义务。

  2、基于上述连带担保义务,B公司为答辩人代偿了交行**分行合同编号分别为88**500500、800**060000的合同项下结欠的银行承兑汇票垫款415万元。

  依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9、10、12可以证明:20**年12月3日,B公司通过招商银行深圳深纺大厦支行分两笔向交行**分行汇款415万元,并在结算业务委托书中"用途"一栏注明"代还苏州A公司银票款",并未注明是代李某某代偿答辩人银行承兑汇票。

  3、被答辩人和B公司同为无先后秩序的连带担保义务人,二者对答辩人的上述《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债务负有同等的连带担保义务,被答辩人诉称B公司为李某某代为支付担保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合符逻辑。

  B公司偿还415万元的行为是B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的行为,不可能也完全没必要由B公司代李某某代偿答辩人的上述债务。

金融借款纠纷答辩状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