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广东工业大学财务信息查询系统

发布时间:2020-11-16 02:44:08

广东工业大学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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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文件

广工大财字〔 20064

关于印发《广东工业大学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 :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工业大学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广东工业大学

??六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 财务 规章 后勤产业 通知

广东工业大学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校办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省市及学校 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校办、院办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包括二级核算 单位以下简称校办企业

第三条 校办企业应根据学校会计人员管理规定,设立相应的会计机构,配置 合格的会计人员,建立财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财会人员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范 围,报学校财务处。

第四条 校办企业财务要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 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合理筹集和有效利用各项资金,如实反映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保证学校和企业利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校办企业财务要认真学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做好财务基础工 作,生产经营中收入、成本、费用的实现,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以及各项财产 物资的增减变动及毁损等,都应当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会计事项处理应采用 权责发生制,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一致。

第六条 校办企业财务要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实行账、款、物、印章分 工管理,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产清算制度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报学校财务 处备案。

第七条 校办企业会计人员要严格按照会计程序进行会计核算,正确履行会计 职责,当好领导的参谋,保证帐证、帐表、账账、账实相符,如发生工作变动应及 时办理交接手续,确保会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八条 校办企业负责人 (法人代表 )对本单位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 整性和财务管理,纳税申报的合法性负全面责任。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秩序、财经纪律等 进行检查和监督,负责年度会计报表的审核、汇总,并组织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学习 和建档管理。

第十条 企业财务要按照学校《二级财会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除当年和上年的会计档案留企业保管外,其余全部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保管。 第十一条 校办企业应在生产经营中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校办企业国有 资产是指学校对校内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各种资产及企业在经 营中用自筹资金购置、取得的所有资产。

第十二条 校办企业全部固定资产 ( 包括学校投入及企业自筹资金购入、接受

赠、租入等 ) 应当到学校设备管理部门报增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第十三条 校办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折旧年限参照相

近行业,由企业计算确定。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 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财务处及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用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横向科研项目等特殊需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折 旧法。

第十四条 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企业对外出借、出租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 资产,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实行有偿使用,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校办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底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盘盈、盘亏净 值以及报废清理的净损失在 10,000 元以上的需列明清单,经企业负责人签字报财 务处及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校办企业应于每年年底对各种存货进行清理盘点,对于发生的盘 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需要报废的及时进行处理,需报废额 5,000 元以 上的要列明清单,经企业负责人签字报财务处及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及时清算、催收,定期与对方对账核实。经 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已提坏账准备金的,应当冲销坏账准备金 ; 未提坏账准 备金的,应当作为坏账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校办企业对已冲销的坏账应采取账销债留,继续保留对债务人的索偿权利。

第十八条 校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生产特点和管理需求,选择产品成本计算方 法,合理计算分配生产经营成本。产品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更 不得随意分配结转生产成本。

第十九条 校办企业不能将其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期货等有风险的金融 业,不准替校外企业提供担保或借贷款项 ; 对外投资或与校外单位合资、合营必须 进行可行性论证,其中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外单位投资的应进行资产评估,并

报学校财务处及学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校办企业所有应上缴学校的款项应及时足额上交财务处,包括应上 缴学校的利润或国有资产占用费、返纳工资 ; 国家减免的税收应交学校部分 ;学校对 外投资应得的红利 联营利润); 由学校投资,校办企业代管代收的各种收入 ;应还学 校借款及利息、滞纳金等。

第二十一条 校办企业要按规定及时编制报送会计报表。在向税收财政部门报 送各类报表的同时,还须向财务处报送会计报表及财务分析。季报应于每季终了 10 天内报送,年报应于年终 30天内报送,年度报表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能 上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6316日起施行,原《广东工业大学企业财务 管理规定》 广工大财字 [1998]11 同时作废。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 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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