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2016真题-卷三答案与解析[精品文档]

发布时间:2019-05-17 16:17:59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 1—24 题,每题 1 分,共 24 分。

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解析:

A选项错误。《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是不当得利,因为是不平等主体之间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 基于这种行政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利益不当变动,应由行政法规范和调整。只有平等主体之间所形成的不当得利关系才受民法规范和调整,如甲去银行存款或者取款,发生错误,银行和甲之间就会存在不当得利关系。

B选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悬赏广告从性质上讲属于单方允诺,是平等主体之间所形成的一种债。

C选项错误。只有行为人在从事行为时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并且根据行为人的意思该行为会依法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时,才是民事法律行为。否则行为人的行为即为法律层面之外的行为,又可称为好意施惠或情谊关系,民法不予规范和调整.

D选项错误。丁和福利院之间的关系应属于社会法调整范围,不属于民法来调整,因为彼此之间并没有互相帮助的义务。但是,如果是帮工中发生侵权,则发生帮工侵权之法律关系.(切记:题干中没有交代的信息一律推定为没有,此选项并没有交代在帮工中发生了侵权,所以推定为没有侵权)

 

2.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 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 50 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 20 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 15 万元的清偿责任

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C.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A.B 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所以D选项错误。

 

3.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潘某花 5000 元向某商家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上百万元。商家深觉不公,要求潘某退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

B.商家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适当补偿

C.商家可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交易

D.商家可基于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交易

 

解析:

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惯确定。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惯”:

(一 )在 交易行 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 交易 对方订 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惯做法。

对于交易**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应属于在交易行为当地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即属于交易**,所以损益自负.(交易**惯这一考点虽然比较偏,但在2016年冲刺阶段第54题已经预测到)

B选项错误。公平原则,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项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并权衡双方权利义务后作出合理的判决。而通过A选项的解析可知是有法律规定的,所以不适用公平原则.

C选项错误。《民通意见》第71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由于当事人之间属于交易**,并没有发生重大误解。

D选项错误。《民通意见》第72条,一方当事人 用优 势或  利用 对方  有经 ,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赌石”(不同于赌博,法律并没有禁止),有输有赢,并没有显失公平,这是正常的商业风险。试想如果是劣石,潘某花 5000 元买了一块石头,潘某亏了,这也是潘某缔约之初就应该预见到的商业风险。

 

4.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 200 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 100 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

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此题在司法部异议区中排名第二。

A 选项错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此题不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必须具有两个行为,而本题只有一个行为。

B 选项错误.《民法通则》第 56 条第 3 款,“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虽然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但是甲公司依然需要向乙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唐某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所以唐某不是”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即不是无权代理,而是有权代理。

C选项错误。《民通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通过题干可知代理人唐某并没有受欺诈。

D选项正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

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由于代理人唐某和第三人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了被代理人甲公司的利益,所以应该由唐某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冲刺阶段第三题,应该算是原题重现吧!

甲向某商店订购10块高级手表作为其单位的年终奖励发放,该手表据称为瑞士进口手表,主要特点是防水功能强,每块售价2000元。甲为了多拿回扣,便与商店商量,愿意将手表价格提高,即在合同中将手表售价写为4000元,但商店需要每只手表给甲回扣1500元,商店同意。后来发现该手表并非瑞士进口,而是国内某小手表厂生产,防水功能很差,价值不到100元。甲即向商店要求退货,并拿出合同为证据要求商店退还每块手表4000元。双方为此事僵持许久,1年零2个月后,甲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A.该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理由为欺诈

B.该合同已经超过撤销权的行使期间1年,故法院不支持甲的主张

C.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D.该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理由为显失公平

 

5.蔡永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由蔡永继承。蔡永父母去世前,该房由蔡永之姐蔡花借用,借用期未明确。2012 年上半年,蔡永父母先后去世,蔡永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蔡花腾退。2015 年下半年,蔡永因结婚要求蔡花腾退,蔡花拒绝搬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蔡永无权要求蔡花搬出

B.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蔡永的房屋腾退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C.蔡花系合法占有,蔡永无权要求其搬出

D.蔡永对该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

 

解析:①A选项错误.《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可知继承物权,无需登记,就可发生物权变动,此乃登记发生物权变动之例外。所以蔡永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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