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节目音乐使用现状分析

发布时间:2023-03-09 20:22:54

综艺节目音乐使用现状分析
作者:李凌枫
来源:《传播力研究》2020年第24
要: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一则关于综艺节目歌曲著作权的判决新闻:原告A司主张其系歌曲《小跳蛙》的著作權人,主张其经词曲作者的授权依法取得了歌曲《小跳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一B公司录制的综艺节目《中国新声代》第五季中由他人演唱了该歌曲,B公司将该综艺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被告二C公司。C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络平台在线传播该综艺节目的花絮视频,时长228秒,其中包含了上述他人延长的涉案歌曲内容。原告以二被告共同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1]透过该案例,综艺节目中歌曲著作权的行使终于有了官方指引。本文以此案展开,浅析综艺节目中的歌曲使用现状,并就如何正当行使各方权利提出一些建议。关键词:综艺节目;音乐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中图分类号:G2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3866202024-0-02《中国新声代》与《小跳蛙》的这一案例,是音乐类综艺节目中使用歌曲所遇到的普遍问题。如今的综艺市场,音乐综艺作为受众最广的节目类别之一,各平台每年都有不少的音乐综艺制作并播出,而在节目播出期间,微博上会出现各类音乐人、音乐公司的维权发声,控诉某某节目未经授权使用某歌曲。于音乐著作权人而言,常常出现微博优先于法院,成为其维护自身权益主要途径的现象。但对于节目制作方而言,从综艺节目中的歌曲使用到节目视频与音频的发行,即使有心获得音乐授权,却总是苦于找不到权利人,不知道需要与谁沟通,综艺节目中歌曲著作权一度处在较为混乱的情形中。而这其中还有一个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尽管它在音乐著作权的集体管理上已经做了很多事,但显然在权利溯源等方面还应当提供更多的支持。
梳理《中国新声代》与《小跳蛙》的案件事由,原、被告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首先,原A公司是否将涉案歌曲授权音著协进行管理?被告一B公司是否有权依据与音著协签订的一揽子协议,在其录制的综艺节目中使用?其次,被告一在未获得涉案歌曲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的情况下,将其录制的含有涉案歌曲的综艺节目授权于被告二是否侵犯涉案歌曲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音著协的一揽子协议究竟约定了哪些内容?
法院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后,认定涉案歌曲由原告授权给了音著协进行管理,被告一的母公司通过与音著协签订的一揽子协议,获得包括广播权、复制权及表演权在内的歌曲相
关授权。B公司在录制《中国新声代》节目中演唱歌曲《小跳蛙》,其行为并没有超出音著协的协议范围,因此,属于合法行为。
由此可见,法院审查并认定了音著协一揽子协议的合理合法性。音著协作为国内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签约会员的音乐著作权。音著协就其管理的歌曲著作权,与各大电视台签订有《音乐作品使用付酬一揽子协议》(简称一揽子协议)。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合作方有权根据需要使用音著协管理的全部歌曲,合作方享有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的广播权、复制权、表演权等。合作方根据歌曲实际使用情况向音著协进行汇总,而音著协根据汇总情况向相关音乐著作权人分配收益。
二、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节目中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如前文所述,B公司经授权合法地在录制《中国新声代》节目中演唱歌曲《小跳蛙》并形成节目影像。而含有《小跳蛙》歌曲的《中国新声代》节目,凝聚了导演、演员、编剧等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对镜头切换、画面选择拍摄、场景、后期剪辑等的安排体现了创作者的选择与判断,具有独创性,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即类电作品),制片者对其制作的综艺节目影像作品整体上享有著作权。[1]因此对于节目成片,北京互联网法院则进一步明确认可了节目制作方依法享有涉案歌曲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相应著作权,故其有权将涉案综艺节目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C公司。他人无论是使用完整的综艺节目作品还是其中的片段,只需要取得节目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不需要同时取得节目中可以单独构成作品的著作权人即歌曲著作权人的许可。
但这里的许可范围,只针对综艺节目影像作品的整体或片段传播,法院认可综艺节目中歌曲仍为可单独使用的音乐作品,歌曲著作权人有权就他人侵害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综艺节目与观众之间的距离被拉近,除了电视,人们还可以在电脑、智能手机、Pad等通过网络平台多种途径观看视频节目,也可以通过音乐平台、网络FM等收听节目音频。信息网络传播权也跟着网络的发展而不断发挥重要作用。在音乐平台上线综艺节目中的歌曲音频,此时的歌曲音频就应当被认定为综艺节目中可单独使用的音乐作品,这一作品尽管B公司是《中国新声代》节目及节目中《小跳蛙》音频的录音制作者,但也必须获得歌曲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否则B公司的行为就侵犯了A公司的权益,侵害《小跳蛙》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制作一档综艺节目,若需使用音乐,应当怎么做?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等在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同时《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
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综艺节目也好,音乐的翻唱与改编也罢,都要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进行。[2]电视综艺节目尤其是音乐类综艺,对歌曲的翻唱与改编是十分常见,有的是直接对音乐进行翻唱,如《中国新声代》中《小跳蛙》的演唱,最大限度保持原作品的风貌,涉及复制权、表演权、摄制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针对综艺节目中的歌曲翻唱,前文中的一揽子协议基本能够涵盖制作方所需的授权范围。但很多时候节目还会涉及改编翻唱,这就需要对音乐作品进行创新。虽然关于改编权,法理上的界定与实践中的使用存在差距,究竟怎么样的改编才涉及改编权暂不定论,但不论是以何种形式呈现,根据《著作权法》都需要取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合理报酬。前文所述,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对于音著协拥有的词曲权利予以认可,但从著作权人的角度出发,对于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不清楚授权与使用情况,也没有获得相应的报酬,且不说音著协一揽子协议或有先使用后沟通约定,但在原曲基础上的创新和改编,应当充分尊重原著作权人的意愿,在节目制作或歌曲使用前与词曲版权方获得沟通,是对双方的尊重。
据不完全统计,音著协拥有国内近90%的音乐作品及录音制品授权,但行业内就音著协是否拥有音乐作品及录音制品的授权,以及是否在此基础上有权对外进行转授权等问题各执一词。像《中国新声代》这样,节目制作方在以音著协一揽子协议合作为基础而进行翻唱的歌曲,却遭到原词曲著作权人侵权指控的情况屡见不鲜。而造成这一误会的原因,主要是许多词曲著作权人控诉音著协名不副实,很多人表示不清楚自己和音著协有过合作或授权,更不曾获得过音著协的收益分配。据报道,音著协2019年年度许可总收入首次突破4亿元,达到人民币4.04亿元,自1992年成立以来,音著协为词曲著作权人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总额突破20亿元大关,达到人民币21.78亿元,累计可分配金额约人民币18亿元,管理成本不到20%看似还算客观的版权收入,细算来却不乐观,对比海外,三大唱片之一的环球唱片刚公布的财报显示,2020年上半年该公司词曲版权业务营收就有5.26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36.82亿元。由此可见,词曲著作权人对音著协的疑惑乃至怀疑,根本原因还是源自音著协该收的钱没有收够。
如果说十年前,关于综艺节目音乐版权的使用还是习惯性盗版,那么经过这么多年版权方、音乐平台以及各路音乐人的努力,音乐版权逐渐步入正轨。节目制作方的版权意识不断提高,可是歌曲数量之多,歌曲版权关系之复杂,却成为节目制作方合理沟通获得授权的绊脚石。不得不说,现在是音著协巩固地位,真正做到名副其实充分发挥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用的好时机。有了使用者付费习惯逐渐养成的前置条件,搭配电子信息化全面普及的硬件设施,强化管理,完善词曲版权管理系统大势所趋。根据现有条件,参考大陆法系的集体管理方式,在已有的曲库基础上,梳理建立详细全面的电子化词曲版权库。一来,为版权方与使用者之间搭建桥梁,提供权利溯源的直接途径,方便双方有效地沟通。除了电视台,也还有互联网平台的自制综艺备受年轻人的青睐。授权对象变多了,授权范围也变得多样,笼统的一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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