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免税政策在企业投资业务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19-04-27 18:13:12

分红免税政策在企业投资业务中的运用

作者:任为荣张桂根

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01

        摘要:在如今的资本运作时代,股权投资发生减资、转让、清算行为已为常见,同时很多公司也在利用闲置资金购买各类理财产品,包括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如何运用好居民企业分红免税政策已成为广大财务管理人员必须考虑的税收筹划事项。

        关键词:分红;免税;股权投资;基金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这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税不重征的原则,而且在企业所得税月度或季度申报预缴时就可以作为免税收入调减,不必等到年终汇算清缴时才作纳税调整,节约了企业资金的使用。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明确此项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这种因股权投资产生的收益企业平时只作免说收入处理就可以了,但当股权发生变化如需要进行股权转让或因被投资企业减资、清算注销收回股权时则应区别运用这项优惠政策。

        一、股权转让税务分析

        股权转让,是企业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继受企业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转让财产所得,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同时也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从以上文件分析可知,在企业决定进行股权转让时,应筹划先进行将积余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分红,然后再对分红后的股权进行转让。这样在确认转让所得时会减少相应金额,从而达到合理少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分红免税政策在企业投资业务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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