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9-03-07 12: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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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字号】鲁地税三[1998]1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9.14
【实施日期】1998.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鲁地税三[1998]16号 1998年9月14日)
泰安、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计入房产价值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在计征房产税时,是否扣除问题,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和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规则,房产税应以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征依据,单位和个人购建房产时所缴纳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