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盗窃他人存折应当如何认定数额

发布时间:2013-01-22 21:11:12

盗窃他人存折应当如何认定数额?【案情】李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2007年初,李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王某借款8000元,并约定同年年底归还。2007年底,王某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李某以生意亏损为由拒绝归还。后经多次催讨,李某均未归还该笔欠款。2009 年3月2日下午五点左右,王某来到李某家中,再次要求李某归还所欠的8000 元,李某再次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因已到吃晚饭的时间,李某遂邀请王某在家吃晚饭。等待期间,王某发现李某房间的抽屉内有一本李某的活期存折,里面还有存款 2.5万元。王某心生一念,将该存折放于自己的口袋内,吃完晚饭后将存折带走离开。次日,王某到存折的开户银行支取了现金8000元。3月 5 日,王某又借故来到李某家,将李某的存折放回原处。3月28日,李某发现_ 己的存折上少了 8000元钱,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分歧】盗窃他人存折,应当如何认定数额?对于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没有争议,对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王某的盗窃数额是按存折票面价值 2. 5万元计算还是按王某实际支取的现金数额8000元计算?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盗窃数额应按活期存折票面价值 2.5万元予以认定。认定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据此,该案王某的盗窃数额应认定为 2. 5万元。虽然王某只支取了 8000元,但因为存折是财产权利的凭证,从王某盗窃存折成功的那一刻起,李某就具有了处分这 2.5万元的权利。至于王某何时去取钱,取多少钱,都是王某对已盗窃存折可以支配的现金数额的处置,不影响该案的性质和对盗窃数额的认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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